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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案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的规定)


招聘文员兼会计,财务管理多漏洞


2020年12月,年某某与原告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入职担任文员内勤职务,月薪3000,试用期工资2500。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年某某工作兼相关会计业务。工作中,因并非财会专业,也没有财会的专业证书,年某某多次提出不能胜任会计工作。但原告公司并没有调整她的工作岗位,也没有提供专业的财务知识以及财务流程方面的培训。


“假老板”下达指示,真会计转出巨款


2021年5月18日,一场针对年某某的骗局在互联网上展开。骗子冒充公司总经理添加被告年某某为好友并建立QQ群,群内不仅有公司总经理董某某,还有公司其他高管。


“我无缘无故就进了这个群,并且在由诈骗分子建立的QQ群里还显示了‘你和群内董某某有多个共同好友’。”在案发后,年某某向警方表示。


“假老板”在QQ群内要求年某某向其指定的账户汇款。因为此前公司领导多次通过微信要求其转账,对“假老板”的转账指示,年某某并未产生任何怀疑。从总经理办公室拿到U盾后,年某某根据指示,先后四次通过网银将公司账户的全部存款194.3万元向四个不同的收款方汇出。


在账户全部转空后,年某某在与公司总经理董某某微信聊天时谈到转款的事时,才知道被诈骗,立即向公安报警。公安机关当日立案,在侦查过程中,通过冻结账号追回31万余元,余款162万余元尚未追回。


一日之内,公司账户存款被转空。在巨大损失难以追回的情况下,该公司怒而起诉年某某,认为其工作时粗心大意,极不负责任,在大额转账前,没有尽到必要的审核义务和报告义务,具有重大过错,理应赔偿原告公司的损失及合理利息。


管理者管理不当,风险转嫁显失公允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作为企业的内部管理者、监督者、劳动成果的主要享有者,理应承担企业经营和运营的各种风险,在选用劳动者时,客观上也存在用人风险。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或执行工作任务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属于用人单位经营风险,劳动者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即使劳动者对于损失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亦应当结合其过失程度及其从用人单位实际获得劳动报酬的情形进行合理认定,这一点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后半部分的规定内容,“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可以看出。但该公司要求年某某承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过错或过失造成的全部损失,客观上是将所有风险转嫁给了劳动者,对于劳动者而言显失公允。


原告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招用被告年某某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年某某进行入职培训并提示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且其未将U盾妥善保管,原告划账的管理模式、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性差,存在一定的漏洞,原告公司存在过错。


“心大”转走全部存款,劳动者确有过失


法院同时认为,在整个转账过程中,年某某没有及时向原告公司汇报,也确实具有明显的过错或过失。


遂,综合考虑年某某的过错程度、损害程度、劳动报酬水平以及年某某已被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酌情判决年某某赔偿原告公司损失8万元。


因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案件已生效。


法官提醒: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遇“转账”应当面或电话仔细核实。


近期,诈骗分子针对各公司财会人员,特别是新入职财会人员的诈骗频发,多数以冒充领导添加QQ、微信等方式进行。对此,包河区法院温馨提醒:


一、财务人员不要轻易添加陌生QQ、微信好友的申请,特别涉及到公司老板、负责人名字的QQ、微信,一定要电话或当面核实清楚。


四、请尽快安装“国家反诈中心”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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