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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支付结算办法(人行支付结算办法中第十九条如何理解)

25日消息,人行支付结算司下发《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2018年重点抽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各分支行支付结算处开展2018年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抽查工作提出指导意见,要求重点抽查辖内机构是否存在为无证机构提供支付业务、商户入网审核薄弱、商户真实性管理违规、代收业务管理不严等业务违规情况。


重点抽查内容为:


1.无证经营支付机构市场情况,重点抽查为无证支付公司提供服务(通道、支付结算)的商业银行、持牌支付机构,严格抽查217号文贯彻执行情况。


2.银行II、III类账户开立和使用情况,促进银行落实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类管理。抽查银行单位账户开立情况。


3.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存管执行情况。


另外还有重点抽查商户入网审核薄弱、商户真实性管理违规、代收业务管理不严等业务违规情况。


1.收单机构管理,央行检查组将会重点抽查商户是否利用APP实施“二清”等相关违规行为;其次将抽查小微商户管理,是否按照相关要求审核落实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和设置信用卡收款金额上限等相关信息。


2.代收付管理,央行检查组将会重点抽查授权与协议管理、代收付业务范围和接口管理等。


3.支付业务系统接口管理,此次检查组将重点关注支付机构与商业银行“断直联”等执行情况,重点关注查处支付机构是否已经关停新增直连支付清算交易,存量业务迁移清算机构处理情况。


4.条码二维码支付业务是否由符合资质的支付机构开展业务(需拥有银行卡收单牌照、互联网支付牌照),跨行交易情况和296号文限额管理情况。


5.单标外币卡在境内发行与使用情况,根据商业银行数据显示,单标外币卡的发卡量逐年增高,存在外卡清算组织与国内支付机构变相绕过规范进行提前从事人民币银行卡清算的“操作空间”,所以有检查的必要性。


6.支付交易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对于市场上用户的交易,需要保证可追查关联收单机构、清算机构、发卡机构的能力。


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置,涉及行政处罚的,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取证工作,在立案实施行政处罚前至少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规范支付结算行政处罚工作事项的通知》(银支付[2017]317号)要求,书面报告总行支付结算司。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做好行政处罚事项的公示工作。


此外,支付结算司还要求本次检查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建立支付结算执法检套随机拍查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银支付[2016]49号)要求,纳入本年度《支付结算执法检查信息表》《支付结算案件调查信息表》统计范围内,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报告、《汇总表》,以及相关执法检查信息统计表书面报送支付结算司,并通过支付结算检查信息系统录入相关执法检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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