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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和残疾金的计提比例(残保金和工会经费的计提标准是什么怎么计算)

我公司为人力劳务派遣公司,小规模纳税人,有部分业务与加油站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将员工派遣至加油站,接受加油站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我单位收到油站 5 万元服务费(其中员工工资 4 万元,保险 0.9 万元,派遣服务费 0.1万元,我单位选择差额纳税,向油站开具 5 万元发票,0.1 万元按照 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4.9 万元发票为免税。


老板财税学院特邀讲师回复:


亲爱的学员,会计科目的处理要遵循财政部、国税总局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在此不展开答复。


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 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 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 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派遣人员的工资发放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用工方发放,一种是劳务派遣方发放。无论哪种发放形式,如果劳务公司选择差 额纳税,其会计处理基本一致。


②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 15 号)文件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 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③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4 号)文件,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 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 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也就是说,若你们按 5 万元劳务费用对外开票,用工单位属于支付的劳务费用,该单位


就不允许按工资项目扣除其他费用。但你们为职工支付的 4.9 万工资,就可以提取与工资有


关的其他费用。相反,你们为用工单位开具了 4.9 万的工资发票,应在用工单位提取与工资有关的费用。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税〔2015〕72 号)文件第六条、第八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1.5%。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工会经费、残疾人保障金的计算均与职工工资有关。既然税务文件做出明确,应按文件 执行即可。


即,若是由劳务公司全额对外开具劳务费用发票,说明工资支出在劳务公司,两项费用 应由该公司缴纳。否则应由用工单位缴纳。


⑤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8 年修订)第三十四条,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应当由派遣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与用工单位约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事项。


为此,按广东省的这个规定,残疾人保障金缴纳义务人应为劳务公司,但可以约定由用 工单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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