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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异地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 异地经营)

日前,由厦门市工商联(总商会)牵头联合市民政局研究制定的《厦门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发布,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针对异地商会管理中的现存问题,根据国家、福建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借鉴上海、广东、浙江等城市先进做法并结合厦门本市实际,经广泛征求意见、多次专题会议研究制定。


厦门市工商业联合会 厦门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联[2022]1号


各区民政局,各区工商联,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厦门市工商业联合会 厦门市民政局


2022年2月10日


厦门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异地商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工作,发挥异地商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和关于促进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发展的相关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异地商会,是指由原籍为厦门市外的同一省级或地级或县级行政区域的自然人或法人,在厦门投资并依法登记注册的营利法人自愿发起组成,以名称中带有原籍行政区域名称为基本特征,以推动厦门与原籍地经济合作交流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异地商会应当遵循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办会原则,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运作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协商处理事务,实现自主事务、自我管理、自我负责、自我发展。


第四条厦门市、区两级民政部门为本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区两级工商业联合会为本级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对本级异地商会有登记、监管的职责,市、区两级工商联对本级异地商会负有业务主管、指导、服务的职责。


第二章 成立登记


第五条成立异地商会应当坚持“一地一会”原则,厦门市外同一省级、地级、县级行政区在厦


第六条异地商会的名称由注册地行政区划名、原籍地行政区划名称、商会三部分构成。


市民政局登记的异地商会的规范名称为“厦门市XX(省级或地级行政区划名称)商会”。


区民政局登记的异地商会的规范名称为“厦门市XX区XX(地级或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商会”。


第七条设立异地商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0家以上同一原籍行政区域内的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市投资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拟


(二)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固定的住所(住所性质应为非住宅);


(四)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活动资金不少于3万元;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会员数不足100的至少1名,会员数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七)经同级工商联审核同意,并取得原籍地政府或授权部门对发起单位的审核意见及同意其发起成立商会的文件。


第八条异地商会由单位会员组成,不得吸收个人会员。


第九条异地商会应当发挥政治引领、经济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和引导履行社会责任的职能作用,根据需要从事下列活动:


(一)发挥民营经济基层统战组织作用,组织开展民营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突出加强世情国情党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优良革命传统、形势政策、守法诚信教育,引导会员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企业发展的信心、对社会的信誉;


(二)发挥企业家主体作用和商会领导班子示范带动作用,创新活动方式和载体,引导民营企业家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实现健康成长;


(三)关注年轻一代企业家的思想政治状况,引导他们继承和发扬老一代企业家的光荣传统,弘扬创业创新精神,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


(四)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五)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六)为会员排忧解难,向会员企业提供融资、信息、技术、人才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七)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制定自律公约,督促会员签订信用承诺书,引导会员守法经营、自律发展,规范行业、区域、市场的竞争秩序;开展民商事纠纷和劳动争议调解,协调劳动关系,化解矛盾纠纷;


(八)引导会员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参与乡村振兴等;


(九)根据章程接受登记地和原籍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十)法律、法规及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条异地商会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异地商会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一条法定代表人按法定程序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异地商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异地商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异地商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异地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三条异地商会需注销登记的,一般由理事会提出注销终止动议,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异地商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异地商会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五条异地商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异地商会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十六条异地商会处置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七条异地商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大于150个的,可设立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数量一般不少于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一。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届期3-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届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1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1/5以上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情况特殊的,经批准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并向其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执行其决议,行使章程规定的相应职权。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总数的1/3。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应当召开;情况特殊的,经批准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人数超过50人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行使章程规定的相应职权。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情况特殊的,经批准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研究需提交理事会讨论事项,研究决定商(协)会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定。会长办公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1/3以上会议对象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的,应当召开;情况特殊的,经批准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应邀请监事长和非商会负责人的党组织书记列席会议,并听取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异地商会设立监事会,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异地商会的监督机构,行使章程规定的相应职权。监事会人数为3-9人,且为单数。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要切实履行对重大决策、财务工作、会员守法诚信等方面的监督职责。


第二十二条异地商会的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财务工作人员不得交叉任职。


第二十三条异地商会会长人选应符合法定要求,具备思想政治强、参政议政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热爱商会工作;在会员中有一定的威望与号召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当选时年龄不超过70岁,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不得兼任其他行业协会商会会长;其企业规模和影响力较大,原则上应建立党组织及工会等群团组织。异地商会会长人选的审核把关按有关规定执行。


异地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异地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异地商会监事长应具有公信力和影响力,品行端正、敢于坚持原则、热爱商会工作,敢于和善于提出意见,在会员中有一定的威望,3年内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异地商会的秘书长应熟悉统战工作和经济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与责任感,具有公信力和影响力,熟悉社会组织法规政策及行业知识,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和创新能力,3年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实行选任或聘任制,鼓励聘任专职秘书长。兼职秘书长应为选任,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异地商会的其他负责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监事长)应具有公信力和影响力,3年内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同一会员单位只能有1人作为代表在异地商会任职。


退离休领导干部在异地商会兼职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兼职期间不得领取商会薪酬、奖金、津贴报酬。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异地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第二十四条异地商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代表)机构。分支(代表)机构应按照专业、行业的不同设立,不得按原籍地或经营地的行政区划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代表)机构应向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并在社会团体年度报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二十五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异地商会应建立党的组织,新成立的异地商会应同步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异地商会,可按照“地域相邻、业务相近”的原则,建立联合党组织,待条件成熟再单独成立党组织。已成立的异地商会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通过加入厦门市工商联所属商会工会委员会、其他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扩大党的工作覆盖。


第二十六条异地商会应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组织负责人。党组织书记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可邀请非党员会长参加。


第二十七条异地商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的审核意见;异地商会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异地商会应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二十九条异地商会党组织是党在异地商会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领导作用,应做到把方向、议大事、促落实。其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积极开展民营经济统战工作、团结凝聚会员企业,推动商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其主要职责为: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省委、市委、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及会员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教育引导党员及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对党中央大政方针妄加评论,不得公开发表与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不得散布传播政治谣言,引导督促商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严格遵守意识形态工作要求;


(二)积极开展民营经济统战工作,团结凝聚会员企业。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会员企业增强政治认同,关心和维护会员企业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汇聚推进改革的正能量,积极传递会员的重要动态信息和意见建议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三)推动商会发展。激发会员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帮助商会组织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服务会员企业高质量发展,引导和支持商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承担社会责任;


(四)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教育党员及会员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秘书处工作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支持和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


(六)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设置,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商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


(七)支持商会会员加强党建工作;


(八)参与商会重大决策,对商会重大问题决策、重大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提出意见建议,推动商会发展;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内部治理


第三十条会员近3年内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情形,异地商会应当及时按程序予以除名。


异地商会应当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并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最新会员名册报备业务主管单位。


第三十一条会员资格认定以及相关事项发生争议时,由会员(代表)大会确认会员资格。


异地商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基本登记信息、章程、负责人及会员名册、涉外活动、其他重大事项等,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异地商会要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会议制度、会员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公文处理、档案管理、印章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发展。


第三十三条 异地商会应当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业财会人员并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根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等使用其财产,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异地商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应当采取投票方式。


第三十五条 异地商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由会长办公会提名新一届会长候选人初步人选,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把关同意后,提交理事会确定;同时,可成立由新一届会长候选人任组长,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选举工作委员会或换届筹备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六条异地商会应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异地商会内部发生矛盾争议的,可由监事会主持召开协调会议,进行协调处理;协调无果的,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或者司法途径解决。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以下登记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异地商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与相关事项的备案;


(二)负责异地商会的年度报告审核、等级评估等;


(三)对异地商会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异地商会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异地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异地商会成立或换届时,对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人选进行任前考核,协调对会长人选开展综合评价,对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人选进行公示;


(四)对异地商会年度工作报告的初审;


(五)指导异地商会按班子建设好,团结教育好,服务发展好,自律规范好的“四好”商会建设要求,促进商会发展、会员交流,推动区域合作,参与社会治理;


(六)协助指导异地商会做好党的建设工作。


(七)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异地商会的违法行为;


(八)会同有关机关指导异地商会的清算事宜。


第三十九条 异地商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章程规定,擅自扩大会员范围,将不具备入会资格的企业或个人吸纳入会;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强行收费或者摊派;


(三)利用异地商会开展不正当的经营活动,牟取私利,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四)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五)违反组织部门关于干部兼职的相关规定;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异地商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以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异地商会会费档次不能超过四档,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异地商会每年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应向全体会员报告。


第四十一条异地商会应当实行信息披露和会务公开制度,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加强诚信建设,主动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异地商会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材料,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三条异地商会成立或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应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召开。


第四十四条 建立重大活动报告制度。异地商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举办大型研讨会、论坛、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组织展览展销,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重大安全事故、仲裁或者诉讼案件、发生对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等重大活动,应提前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须审批事项应报相关职能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异地商会违反《社团登记管理条例》情形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业务主管单位予以配合。


第四十六条异地商会连续两年不按要求进行年度报告,登记机关将会同业务主管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异地商会内部管理混乱,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业务主管单位可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登记建议。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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