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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区地勤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属于工勤人员吗)

五华辖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为规范五华辖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优化审批、规范流程、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充分激发人力资源市场主体活力,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守法诚信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第一条本告知书所指的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包括在五华辖区(含高新建城区)内经营人力资源服务的企业(含营业执照记载经营范围涉及人力资源服务项目,但未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备案的企业)、劳务派遣机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第三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四条成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不得将办学资格承包、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五条各单位必须遵守《劳动合同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经营活动,未办理行政许可、备案等的不得开展人力资源相关经营,若有违反法律、法规私自开展人力资源相关经营的,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未按照规定在服务场所明示:1.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2.服务项目;3.收费标准;4.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事项,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劳务派遣机构: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一年内不开展培训的职业(工种),或办学条件下降、培训质量差,经限期整改仍不具备条件的职业(工种)应予撤销。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主要事项骗取办学许可证,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培训学校的,擅自改变民办培训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的,审批机关应责令限期整改或撤销办学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上述机构在办理备案及相关许可证时,按照相关规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企业可以到进行现场办理;在网厅开通后,可直接通过下列网址进行办理,也可实名搜索“昆明五华人社”微信公众号,关注获取相关资讯及办事资料;


1.人力资源行政许可登记备案


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新办


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对进行备案、取得许可证的企业通过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第八条其他事项。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加强禁毒、防艾宣传预防,不参与涉黑涉恶活动,积极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线索。


咨询、办理地点: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4楼407办公室


咨询电话:(0871)63588476


责编:李冬雨


编审:郑阳洋


终审:钱红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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