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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办法属于法的渊源吗(凡是与支付结算的各种结算方式有关的法律)

引言


本文是办理一起票据再追索权纠纷案件的感悟和总结,并非国家强制性标准,用于青年律师首次碰到同类案件时作为指引和参考。


一、定义


1、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由承兑人承兑后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


2、出票人:指开立票据并将其交付给他人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


3、承兑人:指在承兑汇票上承诺并记载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付款人,也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4、持票人:指持有票据的人。


5、背书转让:当持票人为了转让票据权利,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就是在进行背书转让。


6、前手:对票据上的某一特定签章人来说,凡在其签章之前在票据上签章的债务人,均是其前手。


7、后手:相对于前手。


8、提示付款:指持票人向承兑人或付款人出示票据,请求付款的行为。


9、追索: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


10、基础法律关系:票据当事人之间实际发生的法律关系。


11、票据权利: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办案流程和标准


1、向后手清偿的注意事项。


①、审查基础法律关系,判断委托人直接前手、直接后手背书连续情况是否与实体法律关系相一致,实体法律关系是否合法。


目的:汇票虽有无因性,但可能因为实体法律关系违法而导致票据权利丧失,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②、审查最终持票人是否在法定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


目的:最终持票人有在汇票到期日后10日内提示付款的法定义务,如最终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则已丧失向前手追索的票据权利,律师应当提醒委托人拒绝清偿。


③、索要拒绝承兑的证明。


目的:拒绝承兑是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的基础,委托人在清偿时,应当索要承兑人拒绝承兑的证明。


④、审查后手是否为持票人,并实际清偿债务。


目的:仅持票人享有追索权,故应核实后手是否实际清偿债务(提供收据),并已赎回汇票。


⑤、审查追索权的除斥期间: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为拒绝承兑起六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为清偿日起三个月。


目的:如主张票据权利的时间已过除斥期间,则丧失票据权利,律师应当提醒委托人拒绝清偿。


⑥、审查前手是否有银行、实力雄厚公司背书或者有票据清单交易、封包交易的情形。


目的: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可以选择向前手之一或全部追索,为节省时间提升效率,可以建议后手直接向有实力的前手或全体背书人进行追索。


2、向前手追偿的注意事项


①、审查的注意事项同前。


②、切记:再追索的除斥期间自线下实际清偿之日起计算六个月。


③、向后手实际清偿后需要赎回汇票,索要收据和拒绝承兑的证明。


④、追索可以选择全部前手,诉讼管辖为票据支付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目前与恒大集团及其关联公司的汇票纠纷,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三、法律渊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2、《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3、《支付结算办法》,(法律效力位阶:规章,制定机构:中国人民银行)


结语


本文抛砖迎玉,希望同行指正、完善,推动案件繁简分流背景下办理简单案件的流程化、标准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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