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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免税(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


每日税讯会员问:某公司股东A为法人企业(占比70%),股东A拟将所持股份全部转让给自然人C.转让前,该公司实施利润分配,但因资金原因未将股东A的股息红利实际支付。因该公司与A企业均为居民企业,股息红利按规定可以免税,但如果A公司转让股权给自然人C后才收到这部分股息红利,还能作为免税收入申报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第2232应付股利科目规定: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企业分配的股票股利,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投资者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应根据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按应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际支付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根据上述规定,某公司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日期所属年度,股东A即应确认该部分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免税规定的,可以作为免税收入申报。


同时,某公司依据利润分配方案进行会计处理后,账面上A股东未实际取得的利润体现在负债科目“应付股利”项下。就这笔负债而言,某公司与A股东仅为债权债务关系,实际支付时仅为债务清偿关系,A公司不存在应税免税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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