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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公司法律意见书(小额贷款公司法律意见书)

田果成 博士 2021年8月31日


刑法学理论给间接正犯做了定义:【间接正犯又称为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情况。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


还有一种说法:【间接正犯,又称“间接实行犯”,“直接正犯”的对称。是指行为人以自己的犯罪意图,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或无犯罪意思的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的人。例如:利用精神病人或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儿童实施犯罪;利用不知情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等。】


实施间接正犯的现场


间接正犯中必然存在三方:行为人、工具人、被害人。在背锅贷中存在对号入座的人:行为人——平台骗子,工具人——房主(背锅人),被害人——资方。背锅贷就是通过欺骗手段支配被骗房主对资方实施的诈骗。


背锅人和资方都是平台骗子找来的,具备间接正犯的必要条件,关键点在于背锅人是不是被利用的工具,是怎么利用这个工具的。


  • 以中安民生为例,骗子打着以房养老的幌子,诓骗老人们参加以房养老,即把房产交给中安民生去做商业运作,所产生的固定收益作为养老金偿还给老人,并要求老人不得干预他们的商业运作,同时收走了所有老人的银行卡和U盾,控制了整个银行流水。其中铁打不动的事实是,诓骗老人在办以房养老手续的过程中让老人们签下了借款合同,并且不给老人借款合同。整个过程中,老人们根本不知道中安民生拿房产具体去干什么,更不知道这是在帮助李佳豪骗钱。
  • 以理房为例,骗子打着盘活固定资产的幌子,诓骗房主参加理房,即用房产给中关村移动互联网联盟旗下的1000家优质高科技企业融资贷款做担保人。齐凯采用了跟李佳豪一样的手段,让房主去办担保手续的过程中,骗房主在借款合同上签了字,成为了借款人,当齐凯收到本金后,又让房主在《理房合同》上签了字,又成为了担保人,圆回了他们的谎言。被骗房主在不知不觉中被齐凯利用起来从资方那里骗到了钱。

以上两点就已经满足了间接正犯的充分条件。至于资方知不知晓钱被骗,或者有没有跟骗子串通勾结,是不是善意的第三方,都不是间接正犯的构成要件。中安民生的李佳豪和理房的齐凯的诈骗目的就是钱,且也骗到了钱,资方是当然的被害人。


中安民生和理房的间接正犯的犯罪过程还不止这么简单,首先,中安民生的老人和理房的房主都没有接触过资方,都没有经过一个必须的正常互认过程,资方没有履行审慎职责,没有形成正常的借贷关系;其次,很多资方尤其是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也是责任的,见房就贷是他们的惯例。然而这仅仅是间接正犯能够实施成功的社会客观条件。


除了中安民生和理房,其它背锅贷诈骗平台,如融房、利合济民、和谐众生、新元、孟休等等,都一样,完全满足间接正犯的特征。


间接正犯不是《刑法》中的一个罪名,是一种法理意义上的一类犯罪行为。在背锅贷中的间接正犯还包括贷款诈骗、诈骗、合同诈骗等罪名。


在背锅贷中从金融机构贷款的过程全部存在造假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对贷款诈骗的定义,凡是向金融机构有造假行为,就触犯了贷款诈骗罪。即便是某些房主在被骗的过程中懵懵懂懂知晓要去资方借钱,也没有认识到这是犯罪行为,因为谁也不敢拿出自家的房产参与这个诈骗行为,这是常理。事实上也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房主跟骗子之间存在犯意联络。因此不能因为房主知道要去贷款就排除行为人实施了贷款诈骗,即间接正犯。


背锅贷中的犯罪行为与间接正犯完全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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