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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是那些解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中新网5月31日电 据最高法网站消息,近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主要内容是:明确规定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指导思想、繁简分流标准以及专门团队;强化行政争议的诉源治理和多元化解,探索建立与行政案件繁简分流相衔接的诉前和解机制,促进行政争议诉前分流;进一步明确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形及规则,明确当事人异议权,充分发挥简易程序高效、便捷、低成本等优势;依法推动行政诉讼程序简捷化,快速审理简单案件,促使审判资源配置更加精准对应人民群众多元解纷需求。


最高法称,为了保证司法裁判公正高效,促进行政诉讼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努力实现当事人诉讼权益不减损、司法效能有提升、争议解决见成效,《意见》主要从以下两方面作了规定:


第二,根据个案难易程度、当事人司法需求等具体情况进行甄别,实现审判质量效率双提升。《意见》第四部分规定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在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二审程序等程序审理行政案件时,对简单案件分别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快速审理、二审程序从快办理等,实现快慢分道、繁简分流。例如,当事人认为一审裁判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当事人不服一审驳回起诉裁定提起上诉的二审案件,可以作为简单案件进行审理,在不违反法定程序的前提下促进案件审理过程的简化提速,实现审判组织与案件类型、审理程序灵活精准匹配,切实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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