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指出,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与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相结合,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全部认定条件,申请认定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须当年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办法》指出,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企业填报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审定后,确定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连同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报海南省科技厅备案。同步在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通过企业信息审核,系统提交至海南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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