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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监管合同适用印花税何税目(注册资金印花税计税依据)

陈洪卫 前不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以下简称50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5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从50号文件执行1个月来的情况看,部分纳税人对相关税收优惠的条件把握不准。


案例1:今年5月16日,税务人员通过金税三期系统比对发现,A公司今年初启用新账簿时,没有申报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通过询问得知,企业办税人员根据财税50号文件“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的规定,没有申报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A公司今年的账簿,应在年初启用时按每件5元贴花。50号文件规定的免税范围,是今年5月1日后新启用的账簿,A公司在年初启用的营业账簿并不在免税范围内。


案例3:C公司在6月初申报缴纳了5月实现的税款,税务人员在审核时发现,该公司印花税额与销售收入明显不符。通过实地核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公司财务人员仅按照规定税率的一半,即万分之一点五计算印花税额;二是公司存在以电子邮件形式签订的购销业务合同,财务人员没有将这些电子合同纳入应税合同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了13种应纳税凭证,50号文件规定的印花税减税措施,只是针对其中的“营业账簿”,其余的12种应纳税凭证仍应按原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采购和销售等合同,应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的税率申报缴纳印花税。另外,企业签订的电子合同,和通常的纸质合同只是表现形式不同,并无实质上的差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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