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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把账做平不交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不退税怎么平账)

这话不是我说的,是一家企业的老板给我说的。


作为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的老板,在公司缴纳了25%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下的税后净利润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还需要再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包括两种情况:


1、公司的税后利润分红,自然人股东需要就分得的利润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公司利用税后利润转增本公司的资本,公司的自然人股东需要就自己所占股权比例对应的金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利用本公司未分配的利润转增本公司的资本实际上包括两个过程:即税后利润分红、和将分红的利润再投资入本公司。而税后利润分红,自然人股东就需要按其分配的份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有的企业经营得好,税后利润金额巨大,那么作为自然人股东的老板就面临着需要缴纳巨额的个人所得税的压力,因此,很多企业老板都暂时不分红,而一直在寻找一种更加“合理的”少交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当然能够不交更好!


曾经就有一个老板说:公司的利润先不分配,等公司新三板挂牌之后再分配,就可以不交个人所得税。而且说,有国家的政策文件做了明确的规定,并且说这是一个专家指点他的。


刚听说时我吓了一跳,有这政策吗?国家怎么可能制订出这么傻的政策,给税收留出这么大的一个漏洞?


随后,他给我转发了一个资料: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并转发了里面的全部内容: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


很显然,他和指点他的专家都错误地理解了这个政策的规定,政策里面讲的“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其中的时间段,并不是指自该公司成立以来就持有该公司的股票这个时间段,而是指在该公司股改之后一直到该公司成功挂牌及挂牌成功之后的这个时间段


那么公司在股改之前的未分配利润,该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应该在什么时候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10]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为公司在操作新三板挂牌时,首先第一步就需要进行“股改”,而股改时,包括公司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都全部转增了本公司的股本,所以,公司的自然人股东需要在股改时按其股权比例所占的份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希望自公司成立以来所有的未分配利润,在等到公司成功挂牌新三板之后都不交个人所得税的想法就不切实际,根本行不通。


但是,股改时,公司原自然人股东(老板)可能会因此马上面临巨额的个人所得税,而股东个人暂时一下子拿不出那么多的现金来缴税,又该怎么办?


(财税[2015]41号)《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第三条、第五条规定:企业在改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自然人股东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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