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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中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规定)

2019年教材主要变化


对企业所得税中的多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新增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考点1】纳税人划分



【提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考点2】所得来源的确定



【考点3】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考点4】收入总额


1.收入确认时间



2.特殊销售额的确认



【考点5】不征税收入与免征税



【提示】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资产,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或摊销。


【考点6】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


1.限额扣除项目



2.其他扣除事项



【考点7】禁止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主观题必背条款)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主观题必背条款)


【解释】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用。


(5)国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6)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①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②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③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考点8】企业资产的税收处理


1.固定资产


(1)不得计提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主观题必背条款)


①“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②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③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④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⑤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⑥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2)计税基础



(3)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


①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②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2.无形资产


(1)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①“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②自创商誉;但是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③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2)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3)无形资产计税基础(同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3.长期待摊费用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包括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2)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解释】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①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②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4.其他资产


(1)生产性生物资产(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按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10年;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3年。


(2)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提示】居民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


【考点9】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考点10】境外收入的处理


1.什么可抵免?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进行抵补: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2.怎么抵?


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外税前所得额)×25%(简化公式)


【考点11】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提示1】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提示2】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提示3】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2019年新增)


【提示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019年新增)


【提示5】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包括自行建造)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2019年新增)


【考点12】特别纳税调整


1.关联企业认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1)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2)持股比例未达到第一条的,双方之间借款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有另一方担保。


(3)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半数以上高管由另一方任命或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高管;或者双方半数以上董事、高管同为第三人任命或委派。


2.补征税款和加收利息


(1)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2)加收利息率,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前述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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