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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简易征收率(转让土地使用权按简易征收增值税)




现行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以及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在此情况下,发票如何开具呢?目前实务中税务部门观点有两种:以安徽省为代表的观点是:纳税人适用差额纳税政策的,应当全额5%开具专票。以杨州税务局为代表的: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差额扣除后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人比较认同安徽税务机关的做法。一般来说,凡政策文件未标明不得开具专票情形的,销售方可以全额开具专票,购买方可全额抵扣。根据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文件并未明确减去土地使用权部分不得开具专票,该情况属于正常开票的差额项目,因此应该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同时让我感到有些困惑的是:假如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如果不选择差额缴纳增值税,而选择全额3%缴纳增值税,满打满算也就是缴纳3个点的增值税,正是为了降低税负,小规模纳税人才选择了差额5%缴纳增值税。如果可以全额开具5%的专票,就意味着可以全额在下一个环节抵扣。上一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不到3%,而下一个环节可以抵扣5%,显然不符合增值税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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