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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几种增值税发票)

一、开具红字普通发票


1、销货方未作账务处理,购货方需要退回原发票。



2、销货方已作账务处理,购货方需要退回原发票。


销货方开具蓝字退货进仓单(属于货物折让退回不需要开具进仓单,下同),同时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以红字发票记帐联作为抵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将收回的发票粘附在红字发票的存根联上,红字发票的存根联以及其余联次不得撕下。属于销售折让的,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给购货方。


3、销货方未作帐务处理,购货方已作帐务处理,购货方不能退回原发票。


销货方必须取得购货方的有效证明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依据,填制蓝字退货进仓单。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将红字发票的发票联交回购货方,作为抵减当期的销售支出,红字发票记帐联作为抵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其余联次不得撕下。属于销售折让的,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给购货方。


4、销货方、购货方均已作账务处理,不能退回原发票。


同上述第3点操作。


5、购货方出具的有效证明内容包括:


(1) 必须记载与发票和销货清单内容一致的事项和退货原因;


(2) 加盖购货方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


(3) 同时附上原发票联的复印件和银行收款进帐单复印件(已付款的)。


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1、销货方如发生退货、销售折让收到购货方抵扣联、存根联的,应视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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