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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复垦(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

污染土地治理刻不容缓。在经济下行压力下,如何统筹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是“十三五”要攻坚的难题之一。


罗明同时表示,《历史遗留废弃地复垦规划编制规程》已经形成报批稿,预计今年年底有望获批颁布。该规程将方便各地开展复垦工作。


废弃地急剧增长


日前,国土资源部发布的《2016年第三季度全国主要城市地价监测报告》显示,三季度全国地价环比、同比增速均呈上升态势,同时,建设用地供应环比同比均有所下降。


而据国土资源部的统计,我国目前约有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约4000万亩。


罗明介绍,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包括1989年1月1日《土地复垦规定》实施前产生的损毁土地,因土地复垦义务人灭失产生的损毁土地,以及由于政策原因产生的新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


在当前“去产能”的背景下,“国家资源整合政策与关停并转政策造成一些行业,比如矿业行业因产能过剩而关停还将继续产生大量新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10月26日,罗明在“2016国际棕地治理大会”上表示。


根据各地政府的公开信息,今年河南将关闭矿井89座,四川关闭139座,江西205座,山西21座。而去产能的工作还在持续推进,意味着将来还会有更多的矿井关闭。


此外,违法采矿用地比例高。根据国土资源部执法局调查,2012年全国采矿权9.1418万个,用地22.4555万宗,其中违法用地10.0509万宗,占采矿用地宗数的44.75%。


“历史遗留矿地板块破碎,缺乏有效信息,是当前的现状。”罗明表示。


但毫无疑问的是,由于多年进行矿产资源开发,这些土地以及周围土地大多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


复垦与建新挂钩有望推广


10月14~15日,国土资源部在四川省泸州市举办第二期全国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培训会,在会上发布数据称,2012~2015年,全国共下达23个省份复垦利用试点规模107.7万亩,已验收复垦规模为28.62万亩,占下达总规模的27%,批准建新规模为20.48万亩,占下达总规模的19%。


这次会议同时明确,今后不再对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范围做数量限制,鼓励各地按政策规定广泛开展工作。


罗明介绍,有望在年底出台的《历史遗留废弃地复垦规划编制规程》将规定县级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规划编制的任务、内容、程序、方法和成果要求;该规程适用于县级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编制,市级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编制,县级、市级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专项规划编制可参照执行;县级、市级土地整治规划中土地复垦有关章节编制可参照执行。


将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与建新指标挂钩起来的,是2011年初通过的《土地复垦条例》。


之后于2012年12月11日通过、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明确规定,由社会投资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复垦为耕地的, 经验收合格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耕地指标,市、县政府可以出资购买指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依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耕地指标。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复垦的耕地除外。


自2012年起,国土资源部在部分省份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2015年8月3日,《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管理办法》)出台,明确表示:本办法所称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指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包括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等加以复垦,在治理改善生态环境基础上,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布局,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利用更集约、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土地整治措施。该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此外,罗明介绍,依据2015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集体经营性工矿用地,修复后可直接入市。


复垦与建新规划需先行


罗明介绍,依据我国现行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管理体系,要加入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复垦利用试点的县,需要先做一个全县专项规划。这个规划需概括全县资源,对规划区的基本状况、工矿废弃地复垦方向及潜力进行分析,经过分析评价后认定有复垦潜力,还要做复垦区和新建区规划,对复垦区的利用目标、复垦利用结构优化与布局安排、复垦质量要求和复垦措施,以及复垦资金测算和效益进行分析。


《试点管理办法》强调,对存在污染风险的复垦项目,实施前应开展土壤污染调查与评价。严禁将存在严重污染隐患且在短期内无法修复的工矿废弃地复垦为耕地。


“复垦利用试点现状图、复垦潜力分布图、复垦利用试点规划图,这3张图缺一不可。”罗明表示,一定要有实测图。


依据《试点管理办法》,只有等复垦验收合格后,才能确定建新区。


在复垦验收后,依据《试点管理办法》,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土地使用者,在验收合格后的五年内对复垦土地的各项质量指标进行跟踪监测,采取管护措施,保证土地复垦效果。


“后期管护非常重要。”罗明介绍,曾经有一个西南地区的试点项目,由于时间久了一些治理措施失去效果,加之项目周围的污染地块没有治理,污染水源通过径流进入修复区,导致污染重新加重。


罗明建议,棕地治理修复应该在流域范围内统筹考虑,仅仅以项目为单位各自为战,事倍功半。


国土资源部“十三五”发展规划提出,“十三五”期间,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750万亩,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率45%;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综合治理。


目前,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已被发改委纳入专项建设基金覆盖范围。国土资源部、工信部、财政部、环保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的国土资发〔2016〕63号《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提出,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新农村建设、棚户区改造、生态移民搬迁、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有机结合起来,加强政策与项目资金的整合与合理利用;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积极探索利用PPP模式、第三方治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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