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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里的班组是什么意思(劳务公司里的班组是什么意思?)


在工程施工中,经常会请多个班组,分别负责一定专项的工程,比如专门拆墙、专门做门窗安装、围挡等等。这种班组一般会有一个班组长,而这些活又往往是劳务分包人,劳务次承包人等,且很多时候是个人承包后又交给一些班组进行施工。由于这种层层分包的情况,就容易导致在给费用的时候中间环节出现问题,从而导致班组没有收到钱。那么班组长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劳务分包人?下面我们通过案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


第一种,班组以实际施工人的名义进行起诉。根据法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在(2020)川0181民初4459号中,我们看到法院关于班组是否是实际施工人的问题。“实际施工人”是指施工合同无效但实际参加工程施工的施工合同主体,主要是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情形下,最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劳动力进行施工的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合伙、包工头等民事主体。仅作为提供劳务的班组,并不具备上述实际施工人的法律特征,因此其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要求发包人承担支付责任于法无据。



第二种,班组成员全部都是农民工,那么是否能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请求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支付班组劳务费用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是这样规定的: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我们班组是否符合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所定义的农民工,第二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应当由农民工本人来请求,而非班组长(包工头),班组长并非最底层的农民工。因此不能据此要求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付款。



除此之外,若法院将劳务费判给班组长也会出现问题。首先这边总承包、分包单位承担败诉的结果,承担诉讼费用、劳务费等。如果班组长(包工头)没有将相应款项支付与手下的农民工,而手下的农民工可以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请求总承包、分包单位承担支付责任,那么承包单位又要承担败诉,这是对承包单位明显是不公平的。因此班组不能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来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对班组的劳务费承担责任,应该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找到将劳务工程分包与他的人承担支付责任。


当然最后希望相应的施工单位完善相关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立专门的支付账户,直接及时将工资支付给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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