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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工作规程流程图(税务稽查工作流程图)


税务稽查流程图


检查环节八种常见文书


(1)税务检查通知书(一)


(2)税务检查通知书(二)


(3)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4)询问笔录


(5)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


(6)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


(7)调取账簿资料清单


(8)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9)税务稽查报告



稽查实施环节纳税人应清楚的事——检查人员如何开展工作

•(1)检查科科长或选中项目组长接受工作后,将案件分配给科里两个人,这两个人其中一人是主查,一人是协查。主查起着决定作用。


•(2)做检查前的预案工作


•第一被查对象基本信息。结合案源部门提供的《税务稽查项目书》及相关资料,了解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被查对象成立时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被查对象申报纳税信息,发票领用信息,税收优惠及特定事项办理信息,以前年度税收违法违 章信息,以及财务核算方法、会计核算软件等。


•第二被查对象所属行业特点。参考以下方面:上下游业务链条,业务流转环节, 收入实现形式,主要成本费用项目,一定时期本地区该行业毛利率率水平和 利润水平等, 并了解可能获取相关涉税信息的第三方信息来源。


•第三被查对象生产经营情况。参考以下方面:被查对象生产经营规模,收入的主要形式、来源,销售(服务)对象,主要进货渠道,各类资产情况等


•第四相关财务、税收政策。针对被查对象所属行业,有目的地学习、熟悉有关财务制度及税收政策等


•(3)对企业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和《纳费检查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文件


•第二十二条 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在这一环节,检查人员因为跟企业熟悉,进入企业检查时有时不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和《纳费检查通知书》,先检查,等检查完看检查情况再决定。企业可以关注,是否按稽查流程进行: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和《纳费检查通知书》时,是否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或是否有检查证号;两个人检查只有一个人有检查证或者实际就是一个人检查,出具文书时随便找一个人名字写上(或多人检查就写二个人、换人)。


另外,实行一级稽查体制后,各区国、地税检查科,不再具有立案检查的职能。


•(4)下达《调取账簿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或实地检查


•调取被查对象以前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 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检查实施岗填写《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经检查部门领导岗和税务局稽查局局长审核,报稽查局 所属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批:有特殊情况的,报稽查局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 上税务局局长审批,可以调取被查对象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须知特殊情况是指: ①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的: ②纳税人涉嫌税收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③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可能毁灭、藏匿、转移账簿等证据资料的;④税务机关认为其他需要调回检查的情况。


•《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经批准后,检查人员制作《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向被查对象送达《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被查对象账簿资料时,须由 2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填制《调取账簿资料清单》。


纳税人须知调取以前会计年度账簿资料的,应当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当年账簿资 资料的,应当在30日内完整退还。退还账簿资料时,检查人员填写《调取账簿资料退还清单》


•实地检查,是指检查人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 到被查对象或者有关第三方的生产、 经营或者办公场所实地实施检查的业务处理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4条


•实地检查的类型包括:


•①在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 关资料,检查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②到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 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检查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③在被查对象 以及其他涉税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询问与纳税或者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④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纳税人须知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


•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章。


•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上签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如有其他人员在场,可以由其签章证明。


(5)询问


•询问笔录与自述材料(证据不充分,通过询问进一步证实)


在掌握一定证据基础上的询问往往是案件突破的重要方法,在询问中要注意对重点人的突破,税务稽查局不会盲目询问。


★ 突破重点人询问法。 ★突破重点企业询问法。


案例:某企业进行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稽查人员对企业老板进行询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八条(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①纳税人应知事项:


询问应当 由 2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出示税务检查证,税务检查证的出示应当在笔录中确认。


询问可以在被询问人办公场所、税务机关办公场所或者其他合适的场所进进行。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或者办公场所询问外,检查人员应当制作并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②哪些人会被询问?


财务经理;工程人员;销售人员;法定代表人;出纳员;老板(自我举报型:食品厂 餐饮)



询问后其他步骤

(1)提取证据原件


提取证据原件,是指需要以证据原件作为定案依据,如伪造、变造的发票,用来伪造、 变造证件和发票的机器设备等,或者不提取原件可能导致灭失或者被转移,隐匿的其他证据材料,检查人员提取证据原件并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的业务处理过程。


(2)调验空白发票


调验空白发票,是指根据案件需要,检查人员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空白发票调出查 验,经查无问题 的及时退还的业务处理过程。


(3)委托协查


•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发函委托相关稽查局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的调查取证。


纳税人须知案件的检查时限要求: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纳税人须知稽查人员收集的什么证据无效


•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 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4)制作税务稽查报告


处理类文书(五种)

(1)《税务处理决定书》


(2)《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3)《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4)《税务稽查结论》


(5)《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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