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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抵扣(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可税前扣除)

问题:


企业融资租赁买车,首付54万元,以后每月还73235.7元,还24个月,公允价值216万元,对方每月按照付款额给开票,开17%增值税专用发票名称写融资租赁,那企业具体账务处理如何做,进项税能否抵扣?



回复:


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 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 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 17%。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对属于融资租赁的汽车租赁行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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