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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征(车船税实施条例最新)


刘先生描述“我上一次办理车险时,显示保险时间为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1日,但因为一时忙忘了,车险没有及时续上,到了2021年1月2日才去办理。”刘先生反映,因为自己的疏忽确实让车险断了一个月保险,但是因此要补缴2020年全年车船税是不是有些不合理,他认为应该只补缴漏保的那一个月车船税即可。


【政策解读】车船税作为财产税的一种,是国家依法对车辆、船舶这类财产征税,车主在拥有车辆期间每年都需要缴纳车船税。对于车主来说,既可以去税务局缴纳车船税,也可以在保险公司缴纳交强险时一并缴纳车船税。保险机构仅作为代收单位,有关车船税的相关政策都是由税务部门制订并发布的。


出于方便的原因,很多人是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但交强险保险单上仅有税收金额,无法直接看出代收车船税的所属时间。久而久之,车主很容易产生误解,认为交强险和车船税的所属期限相同,一旦发生年度跨期的情形时,纳税人很可能会因“税款所属期”与保险机构及税务机关产生纠纷。


事实上,车船税所属期并不等同于保险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因此,新购置车辆在投保时缴纳的是购置当月起至本年末的车船税,存续车辆续保缴纳的是当年全年的车船税。但在实际操作中,绝大多数的交强险是跨年度缴纳的,保险期一般是“从当年的某一天到次年的某一天”,不同于车船税按自然年度征收、不允许跨年度提前征收的方式。


以市民刘先生为例,他在2019年12月20日办理车险时缴纳的仅是2019年度的车船税,2020年期间刘先生没有前往保险公司办理车险业务,也没有缴纳当年的车船税。因此在2021年1月,刘先生前往办理车险时,不仅需要缴纳2021年的车船税,还需补缴2020年的全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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