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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开户银行有责任吗(银行防范电信诈骗开户案例)


路女士大吃一惊当即报案。2016年底,这个电信诈骗案破了。嫌疑人王某虽然落网了,但无钱退赃。路女士在与警方的接触中才知道真相,原来,王某是用陈某的身份证到湖南一家银行开的户。那么,王某和陈某是不是一伙的呢?


今年5月,警方前往广东东莞调查。陈某称,他于2013年5月在广东东莞打工时遗失过钱包,内有身份证,在挂失后补办了身份证。“我一直在广东东莞、深圳打工,从未去过湖南,更不认识王某。”。


此后,路女士将湖南那家银行告上硚口区法院索赔,她认为王某持陈某的身份证开户,银行有审查不严的失职行为,对王某能电信诈骗得手提供了方便之门。而银行则辩称,是骗子骗走了路女士的钱,银行与这起电信诈骗案无因果关系,不应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务院《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银行应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由此可见,该银行在开立陈某账户时,仅对陈某的身份信息进行了形式上的核对,性别上的识别,未留存身份证复印件,未尽到审慎核查义务,客观上为他人冒立存款账户提供了便利。


同时,在路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该银行未能提供相关的开立存款账户时的监控视频,客观上给路女士挽回损失构成了阻碍。


综合上述两项,法院认定被告银行存在过错,且与路女士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并不是主要原因,应当承担40%的责任。路女士在转账时未尽谨慎义务,是导致其受到损失的主要原因,自身应承担60%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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