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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为什么要本行开户(为什么要去银行开基本户?)

前置,是相对于后置而言。“银行存款利息前置”这一用词主要在违规银行网点、地下融资市场、网络空间、资金掮客之间流行。在银行及监管部门正式书面文件中,鲜有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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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存款利息前置


存款利息前置,通常是指把款项按正规渠道、正常手续存入银行后,存款人在短期内(一般为1小时至2天内)就能收到用款人、资金掮客等利益相关者支付的“补贴利息”,以消除存款人疑虑,提前锁定存款人利益。此外,存款人还能得到银行给付的正常利息。


即存即收,这叫前置。


最简单的例子,如,A银行网点想在年底冲存款量1000万元,找到资金掮客B。由B在该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存入1000万元。双方约定用款10天,贴息3%。在存入资金后,B就收到A给予的30万元贴息款。期满后,B还能得到银行正常的存款利息750元(以活期利率0.3%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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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利息前置,最初是从民间借贷行为中发展起来的。进行额外贴息,是借款人(用款人)出于对出借方、介绍人的感谢而自愿多付的利息。后来,随着市场上需求越来越“繁荣”、资金掮客的出现,银行工作人员的参与、贴息范围越来越广,有的交易甚至通过“非见面”方式就能完成,为达到多方目的,逐渐开始有了利息前置方式。


利息前置,可适用于存款、贷款、理财、开票等有借贷利息产生的任何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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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息存款


也叫高息存款。资金方想获得高额收益,即使把款项按正常流程,依法合规地存入正规银行,但通过一系列专业运作,也能获得银行存款利息之外的收益,这个收益也叫“贴息”,存款就成了“业内人士”口中的高息存款产品(贴息存款)。


“贴息”在各地叫法不一,也有的叫佣金、手续费、茶水费、辛苦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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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6种模式


模式1:银行网点直接补贴


最早期的存款利息前置模式,银行网点为吸引客户到本行开户、存款,在客户开户或存入资金时,直接给予客户实物,如购物卡、纪念币等。极个别的网点,客户经理会以积分制方式兑付小额现金给存款人。这个时候还没有“利息前置”“买存款”的说法。


该模式属于比较低级的利息前置模式,参与方少,供需直接见面,无中间商,资金量和风险小、性质不恶劣。经监管部门多年打击,在一些偏僻的农村市场还时而见到,但在城市银行网点很少。


模式2:银行网点直接向熟人“买存款”


这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模式。银行方跟较为熟悉的储户约定,只要储户存入资金,将会给予一定的补贴。这种由银行网点跟储户之间的直接交易,往往是支行行长或网点客户经理直接操作,贴息不会太高,一般为存入金额的0.1%左右。


因银行并无贴息科目,“贴息款”的来源,往往是该支行网点平时违规套取的招待费、营销活动费等。该模式一般为熟人间操作,较为隐蔽,不易被发现,但因银行网点用自有资金有限,导致买存款的金额不大,所冲业务量也不大。甚至有时没有贴息款,熟人帮忙而已。


模式3:银行网点直接与资金掮客交易


该模式也较为常见。资金掮客往往手中控制着可机动灵活应用的大量资金,通过微信、微博、论坛等网络形式联系银行网点,或是直接与银行网点行长或客户经理联系,提出“可以在任何时刻提供存款支援”。在与银行达成一致意见后,资金掮客随即在该网点开立账户,在银行指定的时间,存入指定金额款项。


此模式下,贴息款可前置,也可后置,视双方关系而定。具有“金额大、周期短、佣金高”的特点。一般情况下,贴息存款快进快出,但跨过了银行网点希望的关键时点,价格由双方商定,一般按天计。这就是常说的“一日游”“七天游”存款。


模式4:银行网点工作人员直接充当资金掮客


贴息原本只是银行为拉拢储户进行的一种暗箱操作行为,实质风险并不大。但个别银行工作人员出于私利考虑,利用信息优势和公众对银行的信任,主动充当资金掮客,谋取不当利益,由此导致贴息存款的风险迅速放大,有时甚至涉及金融犯罪。


某种程度可以说,银行网点的行长和客户经理具有天生的“资金掮客”优势。他们熟悉市场、了解客户,能一定程度上控制资金的安全,还能熟知哪些客户需要融资,还了解哪些客户有多余资金,甚至了解资金方和用款方的资金实力和资信状况。


于此模式下,银行工作人员充当介绍人、见证人,介绍存款人、用款人认识。如果成交,则要求存款人将资金存入本网点,增加网点存款。此时的存款前置利息,由用款人直接以现金方式(斩断资金链,逃避追踪)贴息给银行行长或客户经理。在贴息款的分成上,存款人一般占比70%-90%,行长和客户经理占10%-30%,视双方商量而定。


模式5:银行主动发起,贷款客户支付“贴息”,银行另外“反哺”


当某企业A需要到银行贷款,而银行网点又急需增加存款量时。告知企业A“你得存一部分钱到我的网点,才能在我这借钱”。但企业本来就是来借钱的,哪来的存款呢?


  • 第一步:银行工作人员叫来资金掮客B,由资金掮客带来客户或资金,在该银行网点存入贴息存款。
  • 第二步:由企业A代银行网点支付“贴息”给掮客B,一般在存款后两小时内打到账户,否则,存款会被掮客B随时转走。
  • 第三步:企业A按正常程序向该银行网点申请贷款,但在协商贷款利率时,“贴息”资金以贷款利率下浮的方式由银行“反哺”给了掮客B。这种模式下,企业很乐意帮助银行网点,既搞好了与银行的关系,也没有损失,还获得了贷款。

模式6:存款人、银行(掮客)、用款方三方联合


某集团公司A有大量闲置资金,但出于安全考虑,并无做高利息存款产品的想法。但下属企业(或财务经理)B利欲熏心,想利用手中职权捞一笔“飞来之财”。


  • 第一步:下属企业或财务经理B、银行网点关键人员C、用款人D三方私下达成协议,商定好方式、期限和价格。
  • 第二步:在B、D的配合下,通过C绕开银行开户、转存、授权、验印、审批等内控措施,将资金用于D质押、开票。
  • 第三步:D根据三方商定利率,向B支付“贴息”,正常贴现、支付或还款,由此神不知,鬼不觉地完成了整个“套利”链条。

此模式有一个优势,因开票后存款账户上依然有余额显示,能应付集团公司A的日常查询。只要D正常还款,资金链不断裂,此模式非常隐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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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息价格


决定存款前置利息的价格,与供求双方对资金的迫切程度息息相关,有时差异非常大。


从银行端来说,自监管部门禁止银行考核存款的时点余额后,银行网点“买存款”的热情有所减弱。但有的银行管理不严,依然通过各种方式,变相对时点余额进行考核、决定升迁。所以,在月末、季末或年末等关键时点,因涉及存款指标完成奖励和“乌纱帽”,少数银行网点,无论多大代价,依旧涉险做高息存款,从而推高了贴息价格。


06


谁获利、谁受损


贴息存款可以使得四方获利。一是银行网点:增加存款额和业务量,带来表外等业务量,完成上级行任务,得到考核绩效。二是存款人:获得了正常的银行存款利息之外的高额收入。三是用款人:获得资金使用权。四是资金掮客:作为资金中介,穿针引线,收取佣金。


但贴息存款,往往有银行工作人员的违规参与,往往伴随着银行“买存款”,利息前置,伴随着银行间的恶性竞争,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还直接扰乱了当地的金融市场秩序。此外,在利益驱动下,所滋生出来的利益链条,使得在整个“套利”链条中,不断滋生出道德风险、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甚至引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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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银行“贴息”买存款,其行为已违规、违法。


一是违反了央行2000年8月颁布的《关于严格禁止高息揽存、利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的通知》、银监会2010年7月下发的《关于规范银行营销行为,严禁存款高息揽储”的通知》、央行2014年9月下发的《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


二是违反2015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2021年6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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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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