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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 上地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地支行开户行名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公司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编号为(2018)浙0102民初3045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法院传票》及立案材料等文件,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朱丹丹诉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傅淼之民间借贷纠纷案。


2、本次涉诉事项发生于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徐茂栋控制公司期间。经初步自查,公司与本次诉讼案件中的原告朱丹丹未发生任何资金往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未审议过该借款事项;公司正在与相关各方积极核实查证。


3、鉴于本次案件的发生可能为犯罪嫌疑人伪造公司公章、冒用公司名义实施借款导致,公司已向诸暨市公安局枫桥派出所报案,报请公安机关就上述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私自制作借款文件等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公司已收到公安机关的受案回执,受案登记表文号为诸公(枫)受案字【2018】10433号。


4、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本次涉诉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诉讼主要内容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森股份”、“公司”)于近日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城法院”)邮寄送达的编号为(2018)浙0102民初3045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法院传票》及立案材料等文件。上城法院已于2018年6月20日受理朱丹丹诉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傅淼之民间借贷纠纷案。


(二)诉讼当事人


1、原告:朱丹丹,女,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东江嘴村赵家120号,身份证号码:3301061982********。


2、被告1: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8号3005室。


法定代表人:徐茂栋。


3、被告2: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石祥路202号。


法定代表人:傅淼。


4、被告3: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步森大道419号。


法定代表人:赵春霞。


5、被告4: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8号三层3006号。


法定代表人:徐茂栋。


6、被告5: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浙商大厦4层11室07号。


法定代表人:徐悦。


7、被告6: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滨河路一巷华亭嘉苑E栋3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徐悦。


8、被告7:徐茂栋,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兴海路51号,身份证号码:4201061967********。


9、被告8: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高新六路以北、兖州路以西国际服务外包基地1号研发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霍尔果斯优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0、被告9:傅淼,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海安路43号21号楼2单元101室,身份证号码:1101081970********。


上述被告1~9合称“被告”或“被申请人”。


(三)诉讼理由


各被告因经营需要,共同与原告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在2017年8月25日至2018年8月25日期间,被告共同向原告申请在最高借款额度范围7,000万元内借款,借款人指定收款账户信息:户名为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原告根据资金情况向被告出具最高借款额度范围内的借款,所有被告对合同项下的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此外,合同还对借款利率、实现债权费用承担、违约责任、管辖法院等进行了约定。


根据原告提供的电子银行回单显示,2017年9月29日和2017年12月19日,原告分别向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账户汇入借款1,000万元和3,500万元。同时,原告与被告签署《借据》一份,确认已通过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账户收到原告出借4,500万元款项,并约定借款期限为90天,自2017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2018年3月18日止。


(四)《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朱丹丹于2018年6月20日向上城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49,66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财产。


上城法院裁定:自2018年6月20日起,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傅淼的银行存款49,6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五)《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4,56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以各期借款本金为基数,分别自2017年9月29日及2017年12月9日起暂算至2018年5月1日,并要求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基础律师费用100,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合计4,966万元)


(六)法院传票的主要内容


上城法院传唤本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上午9:15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应诉。


二、公司现有诉讼或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8年6月5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暨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5),并于2018年6月9日披露了上述诉讼的进展公告《关于公司涉诉事项自查情况暨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3),公司已就上述安见报案,并于2018年6月8日收到公安机关的受案回执,受案登记表文号为诸公(枫)受案字【2018】10325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已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积极应诉。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除本公告及2018年6月5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暨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5)所述诉讼之外,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公司应对措施


经公司自查,公司与上述原告朱丹丹之间不存在任何借款关系,案件涉及的款项均未进入公司账户,上述案件的发生可能为犯罪嫌疑人伪造公司公章、冒用公司名义实施借款导致。基于上述情况,公司已向诸暨市公安局枫桥派出所报案,报请公安机关就上述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私自制作借款文件等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公司已收到公安机关的受案回执,受案登记表文号为诸公(枫)受案字【2018】10433号。


公司将通过合法渠道主张权利,聘请专业律师团队开展诉讼应对工作,最大限度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本次诉讼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暂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鉴于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需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六、风险提示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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