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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单位开户银行账号(投标人基本账户账号什么意思)

【建设工程】“投标专用章”等其他印章能否代替“投标单位公章”






案例简介


A公司就某标段对外进行公开招标,B公司与其他5家公司参与投标。在招投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以B提供的投标文件中加盖的是“投标专用章”而非B公司单位公章为由,予以废标。B则称在A的招标文件中并没有“需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要求,同时对于“公章”的含义解释上也没有特别指出“不包含投标专用章等企业专用章”,且B已提交了经公证的《投标专用章效力说明书》。因此B公司认为评标委员会的决定不合理,遂向主管机构投诉。


主管机构认为对于使用投标专用章的投标文件不能一概地认定为有效或无效。一般而言,倘若招标文件中并没有禁止企业使用投标专用章,投标人可以以授权书或者声明书的方式表明投标专用章的法律效力等同于投标人公章对外产生的效力,而该授权书或声明书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公证。倘若招标文件中有禁止使用投标专用章的表述,则使用投标专用章的投标文件无效。在本案中,A的招标文件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需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且B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也提交了经公证的《投标专用章效力说明书》,因此,主管机构认为,经过授权的投标专用章在效力上等同于单位公章,遂认定投标文件有效,评标委员会予以废标的决定不合理。






原理及观点


一、单位公章


所谓公章通常认为是指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用自己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签名印章,称之为“公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权的凭证,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是经营单位取得合法经营权的凭证。经营单位凭据《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开展核准的经营范围以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单位公章是单位处理内外部事务的印鉴,特别是在与外界发生法律关系的过程中,印章起着在形式上代表单位意思的作用,单位的对外信函、文件及报告等一经加盖公章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公安部《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二、投标专用章


通常认为投标专用章是一个生活用语,即专门用于招投标活动领域,用于代表公司投标意思的印章,投标专用章在实际生活中较常使用,但在法律层面投标专用章没有具体规定。“投标专用章”系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颁发施行,采购活动越来越频繁,规模越来越大,范围越来越广,品种越来越多而产生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一些投标单位由于本身机构庞大,层级繁杂或者去外地投标等原因,使用公章会比较麻烦或耗时较长,因而产生出了“投标专用章”。可见“投标专用章”系企业为了方便、有效地开展投标工作而刻制,一般认为只要该专用章经过法定程序刻制并已向相关部门备案,它们便具有了法律效力。但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到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即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的投标文件属于重大偏差的投标文件,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按该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作废标处理,但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单位公章”与“投标专用章”等其他印章的区别


企业为了方便、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可能会使用“投标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其他印章,只要这些专用章经过法定程序刻制并已向相关部门备案,它们便具有了法律效力。但每个专用章有各自不同的用途,财务专用章用于办理单位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等业务,合同专用章用于签订商业合同,而投标专用章则用于专业投标领域。


总体上来讲,单位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单位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单位公章代表法人意志。而专用章只能在其特定用途范围内发挥其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单位公章不仅在法律效力上高于专用章,在效力范围上也远大于专用章。


四、其他专用章能否代替投标单位公章


招投标时原则上是使用单位公章,但是在不能使用单位公章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投标专用章代替,其他专用章则不能。当然加盖投标专用章的投标文件也不是一概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须看招标人在招标文书中作出的要求:如果招标文书中并未对签章作出具体的要求,加盖投标专用章即为有效;如果招标文书中明确要求必须加盖单位公章,那么加盖招标专用章即不符合要约规定的要件,即为无效。



建议


投标文件最好是使用传统意义上的单位公章,但是如果遇到需同时多处投标的情况下,由于一个公章不可能有分身之术,在满足下列条件之的前提下,施工单位的投标专用章可代替投标单位的公章


1.根据“单位公章”的刻制要求来刻制“投标专用章”。


2.投标前与招标单位沟通,解释为何使用投标专用章的原因,提醒招标单位在外省参与重大项目投标时也曾使用投标专用章均得到认可以事实和感情取得招标单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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