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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银行开户行代码(郑州银行开户行代码查询)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8]444号)同意,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行”)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证券简称:“郑州银行”,证券代码:“002936”,本次公开发行的60,000万股股票将于 2018年 9月 19日起上市交易。


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本行近期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目前不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


二、经查询,本行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本行近期不存在重大对外投资、资产收购、出售计划或其他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本行募集资金投向按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计划实施,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行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及2018年3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负债表,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及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期间的合并利润表和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现金流量表、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已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1803160号)。根据该审计报告,本行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千元



(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三)主要财务指标


本行按《公开发行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要求计算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如下列表列示:



本行其他财务指标如下表列示:



注1:平均总资产回报率=净利润/平均总资产,平均总资产=(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


注2:成本收入比率=(业务及管理费 其他业务成本)/营业收入。


注3:每股经营现金流量净额=经营现金流量净额/加权平均总股本。


注4:每股现金流量净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减少)额/加权平均总股本。


(五)合并口径主要监管指标



注1:上述监管指标中,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存贷款比例、不良贷款率、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最大十家客户贷款集中度、拨备覆盖率为按照监管口径根据经审计的数据重新计算,其余指标均为上报监管部门数据。


注2:上报监管部门的合并口径数据中,按照监管机构要求,2018年第一季度及2017年合并报送了5家控股子公司和3家参股村镇银行,2016年合并报送了2家控股子公司和4家参股村镇银行,2015年合并报送1家控股子公司和3家参股村镇银行。


注3:对于流动性缺口率、不良资产率、贷款迁徙率、资产减值准备充足率、贷款减值准备充足率等指标,因监管机构未要求报送合并口径数据,所以未予列示。


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数据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行截至2018年6月30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负债表、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止6个月期间的合并利润表和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现金流量表及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毕马威华振专字第1801005号)。


本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8年3月31日,本行2018年1-6月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本行2018年1-6月的非经常性损益主要数据如下:


本行2018年1-6月营业收入为51.59亿元,上一年度同期数为48.67亿元,同比增长6.00%;净利润为23.83亿元,上一年度同期数为23.25亿元,同比增长2.49%;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3.67亿元,上一年度同期数为22.71亿元,同比增长4.1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3.65亿元,上一年度同期数为22.63亿元,同比增长4.48%。本行经营业绩较去年同期稳步提升。


截至2018年6月末,本行吸收存款总额为2,631.13亿元,较2017年末增长77.05亿元,同比增长3.02%;发放贷款及垫款账面价值为1,348.26亿元,较2017年末增加103.70亿元,同比增长8.33%。截至2018年6月末,本行不良贷款率为1.88%,较2017年12月末上升0.38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为166.86%,较2017年12月末降低40.89个百分点。


五、2018年1-9月业绩预测情况


2018年1-9月,本行预计营业收入区间为72.58亿元至79.84亿元,上一年度同期数(未经审计)为72.58亿元,预计同比增幅区间在10%以内;预计归属本行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33.52亿元至36.87亿元,上一年度同期数(未经审计)为33.52亿元,预计同比增幅区间在10%以内;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33.40亿元至36.74亿元,上一年度同期数(未经审计)为33.40亿元,预计同比增幅区间在10%以内。


上述2018年1-9月经营业绩预计是本行于2018年9月30日之前作出的,主要经营数据为初步测算结果,预计数不代表本行最终可实现营业收入、归属本行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亦不构成本行的盈利预测或承诺。


综上,本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间,经营模式、业务范围、业务种类、客户群体、税收政策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相对同行业不存在异常。


六、本行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一)信用风险


1、与贷款业务相关的风险


(1)与贷款集中度相关的风险


①本行的贷款集中于郑州市


本行主要在河南省开展经营,大部分客户和业务集中在郑州市。截至2018年3月31日,本行在郑州市的营业网点提供的贷款占本行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的84.61%,且绝大部分分支机构分布在郑州市。


因此,本行业务量与利润的持续增长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郑州市及河南省的经济增长。一旦郑州市及河南省发生任何对经济发展不利的变化或任何重大自然灾害或灾难性事件,都可能对本行的业务、资产质量、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受益于“中原经济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国家粮食核心生产区”、“河南自贸实验区”、“郑洛新国家创新实验区”五大国家战略的实施,河南省经济保持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本行相信这些政策将继续促进郑州市及河南省的经济增长,并给本行带来业务机会。然而,本行无法保证政府将持续推进有利于郑州市及河南省发展的政策,任何这些政策的终止或不利变动均可能对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本行的贷款集中于若干客户和行业


截至2018年3月31日,本行十大单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为93.28亿元,占本行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的7.07%,占资本净额的22.32%。


截至2018年3月31日,本行公司贷款占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的71.00%,其中相对集中的行业有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房地产业、建筑业,以上行业的贷款余额分别占公司贷款总额的32.28%、14.90%、13.08%和12.89%。


如果本行十大单一借款人的贷款质量下降,或本行贷款相对集中的行业业绩出现大幅下滑,将可能对本行的资产质量、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多为中小企业,与其他行业相比可能更容易受到宏观经济波动及其所在行业发展情况的影响。


(2)与贷款组合质量相关的风险


截至2018年3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本行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分别为1,322.34亿元、1,284.56亿元、1,110.92亿元和942.94亿元,不良贷款总额分别为24.85亿元、19.26亿元、14.57亿元和10.40亿元,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88%、1.50%、1.31%和1.10%。


我国经济增长放缓、产业政策调整及其他不利的宏观经济因素均可能使本行借款人在营运、财务和流动性方面遇到困难,偿债能力降低,信用状况恶化,从而导致本行贷款组合质量下降。此外,如果本行的信贷风险管理政策、流程和体系未能有效运行,也会导致贷款组合质量下降。贷款组合质量的下降可能会使不良贷款增加,导致减值损失准备及贷款核销金额大幅增加,从而对本行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3)与贷款减值准备计提不足相关的风险


截至2018年3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本行的贷款减值损失准备余额分别为44.78亿元、40.01亿元、34.59亿元和26.89亿元;拨备覆盖率分别为180.15%、207.75%、237.38%和258.55%;贷款拨备率,即贷款减值损失准备余额对于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比率,分别为3.39%、3.11%、3.11%和2.85%。


本行的贷款损失准备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包括贷款组合质量、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还款能力和还款意向、抵押品的可变现价值、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借款人所属的行业以及宏观经济、法律及监管环境等。其中很多方面不在本行的控制范围之内,因此本行对这些因素的评估及预期可能与未来发展存在差异。此外,本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本行用以确定准备水平的模型的可靠性、本行使用该模型的技能以及数据收集系统的完善程度,模型的局限性、应用模型的能力不足以及数据收集的不完善均可能导致本行不能准确或充足的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因此,实际贷款减值损失可能与本行的估计数字存在较大差异,并可能超出准备金金额。如果贷款损失准备最终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本行需要提取额外准备,可能大幅减少本行的利润,也可能对本行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与贷款担保方式相关的风险


截至2018年3月31日,本行抵押贷款、保证贷款、质押贷款、信用贷款分别占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的34.21%、30.81%、22.27%、12.71%。


本行较大比例的贷款有抵押物或质押物作为担保,抵押物及质押物主要包括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机器设备及存货以及其他抵押品。这些抵押物和质押物的价值可能会受到多种非本行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而波动或下跌。此外,本行无法保证对抵押物和质押物价值的评估会一直准确无误。虽然当本行贷款的抵押物及质押物被证明无法充分覆盖相关贷款时,本行可能要求借款人提供额外的抵押物及质押物,但本行无法保证能够取得该额外的抵押物及质押物。若本行贷款的抵押物及质押物价值下跌或本行无法取得额外的抵押物及质押物,本行可能需要增加计提贷款减值准备,从而对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行部分贷款由借款人的关联方或第三方提供的保证作为担保,一般无抵押物和质押物或其他资产权益支持。保证人财务状况的恶化可能导致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能力大幅下降。此外,如果保证人在某些情况下没有满足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法院、仲裁机构可能判决保证人作出的保证无效,从而影响本行获得预期的担保权益。


(5)与贷款期限结构相关的风险


本行发放的贷款及垫款总额中,短期贷款所占比例较高。截至2018年3月31日,本行短期贷款(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的贷款)占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的61.08%。短期贷款一直是本行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及稳定的利息收入来源。根据本行的经验,此类贷款大部分会在到期后续借,继续成为本行利息收入的稳定来源。但是,当市场竞争加剧时,若借款人可从其他来源以更低成本获得资金,本行可能无法挽留该等借款人并吸引新的借款人,导致本行利息收入下降,从而对本行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由于宏观经济波动、市场环境变化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本行可能无法一直保持合理的贷款期限结构,从而引起贷款错配风险。


(6)与特殊行业相关的风险


①房地产行业贷款风险


截至2018年3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本行向房地产业发放的贷款余额分别为122.80亿元、99.91亿元、87.37亿元和73.50亿元,占公司贷款的13.08%、10.83%、10.75%和10.97%;本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分别为109.18亿元、102.41亿元、68.62亿元和58.28亿元,占本行个人贷款及垫款余额的30.83%、30.02%、27.65%和25.51%。


如果未来我国宏观经济形势、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动,或者其他因素等导致房地产行业发生不利变化,房地产市场出现长期性和极端性调整,或者本行在房地产信贷管理方面出现问题,均有可能对本行房地产行业贷款质量以及相关贷款业务未来增长速度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对本行的资产质量、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②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


本行融资平台贷款客户主要将贷款用于基础设施等项目,并以上述项目产生的经营现金流偿还本行贷款。除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行存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余额4.95亿元外,截至2018年3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和2016年12月31日本行不存在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放贷款的情形。本行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贷款大部分位于郑州市,且以抵押、质押及保证贷款为主。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主体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以及其承担的存量地方政府债务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或得到妥善处置的过程中,可能存在由于运作不规范、负债程度高和收入不具备可持续性等情况引起的违约风险,从而对本行的资产质量、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③“两高一剩”行业贷款风险


“两高一剩”行业是指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的行业。截至2018年3月31日,本行贷款业务涉及到的“两高一剩”行业包括水泥、钢铁等,贷款余额合计17.29亿元,占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的1.31%。


对于以上“两高一剩”行业,国家可能加大宏观调控力度,从而导致部分借款人经营环境出现恶化,影响其偿债能力,从而对本行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7)与小微贷款相关的风险


本行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标准划分大、中、小、微型企业。截至2018年3月31日,本行小微贷款(即小微型企业客户贷款与个人经营性贷款之和)余额为678.56亿元,占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的51.32%。


相对于大型企业而言,小微企业经营规模较小,更容易受到宏观经济衰退及其所在行业发展情况的不利因素影响,如货币政策收紧、经济放缓、流动资金缺乏、营业费用和成本上升等因素,因此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较低。近期,我国面临经济结构调整,导致经济增速放缓,小微企业经营困难。如果由于市场或国家政策等原因,导致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出现显著恶化,或者本行对小微企业借款人的信用风险作出不准确的评估,都可能会导致不良贷款增加、贷款损失准备不足,从而对本行的资产质量、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2、与投资业务相关的风险


截至2018年3月31日,本行列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投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投资中的债券投资总额分别为91.19亿元、18.42亿元和546.68亿元。


本行投资的债券主要为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银行债券,该等债券以国家信用或准国家信用为担保,信用风险较低。但如果宏观经济发生极端不利变化,或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的发行人在资信情况和偿债能力方面出现问题,可能出现到期无法偿还的风险。


截至2018年3月31日,本行列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投资中的基金、资管计划、信托、理财产品和其他投资金额分别为36.32亿元、349.05亿元、78.77亿元、4.14亿元和40.98亿元;本行列入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投资中的信托计划项下的投资管理产品、证券公司管理的投资管理产品、保理及融资租赁受益权计划和其他投资金额分别为670.46亿元、261.51亿元、139.89亿元和19.34亿元。


以上投资存在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和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等,同时会受到资本市场波动和宏观经济变化的影响。上述风险和不利影响将可能降低本行投资收益水平,进而对本行财务状况和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未来监管政策的变化有可能会对本行或同业其他机构进行此类投资造成不利影响,涉及该等类型投资的不利变化可能会导致本行投资组合价值的下降,从而影响本行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3、与表外信贷承诺相关的风险


本行的表外信贷承诺主要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开出信用证、开出保函、未使用的信用卡额度等,该等表外业务在适用的会计准则下一般不计入资产负债表,而构成或有资产或或有负债。截至2018年3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本行的表外信贷承诺余额分别为681.16亿元、680.66亿元、632.83亿元和451.82亿元。


本行承担着与上述表外承诺有关的信用风险,并且需要在本行客户不能履约时支付资金。本行要求客户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和信用证等业务时缴存保证金,并对风险敞口采取抵押、质押和保证等担保措施,但本行无法保证这些措施能确保不发生客户和担保人违约的情形。如果客户不能按约定向受益方履约,则本行需要向受益方支付款项。若本行不能从客户处得到及时且足额的偿付,或在实现本行的抵押权或质押权并追索客户和担保人的还款责任后,仍承担部分还款资金不足的损失,那么本行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受到不利影响。


(二)市场风险


1、利率风险


本行的经营业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本行的利息净收入。2018年1-3月、2017年、2016年和2015年,本行利息净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2.91%、79.52%、83.86%和87.69%。在利率市场化的背景下,商业银行的竞争可能加剧,从而导致净息差大幅收窄。如本行不能及时实现业务多元化,调整资产负债组合结构并转变定价机制以有效应对利率市场化,本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由于利率的变化对本行生息资产平均收益率的影响可能不同于对本行付息负债平均成本的影响,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对贷款或存款基准利率作出的任何调整或市场利率的任何变化,都可能以不同方式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此外,本行还在国内从事若干金融工具的交易和投资,上述交易和投资的收入可能因利率变化等因素而产生波动,从而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汇率风险


汇率风险主要包括交易风险、折算风险和经营风险。交易风险是指运用外币进行计价收付的交易中,银行因汇率变动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折算风险是指银行将外币转换成记账本币时,因汇率变动而导致账面损失的可能性。经营风险是指由于意外汇率变动而造成银行未来一定期限内收益减少或投资损失的可能性。


本行主要经营以人民币为币种的业务,部分交易涉及美元、港币、欧元等其他币种。由于汇率形成与变动的原因复杂,本行无法保证完全避免汇率风险。如果资产负债的币种、期限结构不匹配,形成外汇汇率风险敞口,本行将面临汇率变动造成汇兑收益下降甚至蒙受损失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履行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方式结算的义务时,有发生资金短缺的风险。


截至2018年3月31日,本行资产负债流动性敞口合计数为336.61亿元,其中无期限、实时偿还、一个月内(含一个月)、一个月至三个月(含三个月)、三个月至一年(含一年)、一年至五年(含五年)年和五年以上的资产负债流动性敞口分别为410.40亿元、-956.58亿元、-122.56亿元、-335.13亿元、-121.88亿元、910.75亿元、551.60亿元。由于本行不能保证资产和负债项目期限结构的完全匹配,可能会对本行的流动性产生影响。


如果本行资产负债总量失衡或期限结构失衡,加上本行流动性储备不足,又不能以合理的成本及时融通到所需的资金,这会导致本行没有足够的现金支付给客户,引发流动性风险,严重时可能造成挤兑风险。信贷需求的大幅增长、贷款承诺的大量履行、存款的大幅减少、贷款到期难以收回等都是可能影响本行流动性的不利因素。此外,国内外利率的急剧变化、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存款准备金率、货币市场出现融资困难等,也可能对本行的流动性产生不利影响。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操作过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


的风险,主要包括内外部欺诈、营业中断或信息科技系统故障等。若本行员工、客户或其它第三方从事欺诈或舞弊行为,可能会对本行业务、声誉及前景带来不利影响。欺诈或舞弊行为形式多样,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隐瞒未经授权的活动或非法活动,从而导致本行无法知晓和无法管理的风险或损失;


(2)违反法律或本行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未经授权的交易,损害本行利益;


(3)在申请信贷或贷款分类过程中伪造或隐瞒数据,贷款分类标准被错误适用或不予适用;


(4)以欺诈、欺骗或其它不正当方式向客户进行业务推广或销售产品;


(5)外部欺诈、盗窃或抢劫、伪造或变造金融票据;


(6)不适当地使用或披露保密数据。


本行将继续通过加强内部稽核和完善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和运用反舞弊欺诈技术方法来改善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发现舞弊欺诈高风险环节的能力并研究稽核技巧,以期及时发现和防止欺诈或舞弊行为。但是,本行无法预知欺诈或舞弊行为是否会发生及以何种方式发生,本行也无法保证有能力及时发现或防止欺诈或舞弊行为。如果本行不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员工、客户或其它第三方的欺诈及舞弊行为,本行的业务和声誉有可能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另外,以下情形都可能导致操作风险: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操作程序和标准出现偏差、业务人员违反规程规定以及内控系统不能有效识别、提示、制止违规行为和不当操作。


根据监管规定和本行的实际情况,本行制定了《郑州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政策》,从制度、管理工具、组织架构方面持续完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但由于潜在的内部及外部环境变化、当事人认知程度不够、执行人未能严格执行现有制度、本行员工或第三方其他不当行为等因素,可能使内部控制无法完全发挥作用甚至失效,形成操作风险,从而对本行的业务、声誉和发展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五)其他与本行业务有关的风险


1、业务扩展带来的风险


截至2018年3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本行资产规模分别为4,337.36亿元、4,358.29亿元、3,661.48亿元和2,656.23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28.09%。但本行在产品、服务扩展等方面可能面临多项风险和挑战,其中包括:


(1)本行提供的新产品或新服务可能无法满足本行客户的需求;


(2)本行可能无法有效改善本行的营销推广或拓宽本行的销售渠道;


(3)本行可能无法及时地拓展分支网络从而在新市场建立品牌知名度并开拓新客户;


(4)本行可能无法维持并吸引符合资格的人员以满足本行增长的需要;


(5)本行可能无法及时、有效提升信息科技系统、内部控制能力及风险管理能力,以更好地支持本行产品及服务的持续扩展。


(6)提供相同产品及服务的其他商业银行的竞争加剧可能削弱本行的竞争优势;


如本行因上述风险而无法继续扩展业务范围,使得本行的相关产品及服务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可能对本行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2、信息科技风险


本行的业务经营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信息科技系统准确、及时地处理并存储交易、业务及经营数据。本行的核心业务系统及信贷管理、财务管理等其他信息科技系统的正常运行,以及本行分支机构与主要数据处理中心之间的通讯网络的正常运作,对本行的业务和有效竞争力至关重要。


本行已建立了“两地三中心”组成的灾备结构,包括位于郑州的应用备份中心和位于东莞的数据恢复中心,可在核心业务系统瘫痪或出现故障的情况下使用。如果由于自然灾害、长时间电力或通讯中断、主要硬件系统发生故障及计算机病毒等多种原因导致本行的数据中心及灾备中心均无法正常运作,或信息技术系统或通讯网络出现任何其他重大故障,本行的业务活动将受到严重干扰。


此外,本行的竞争力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本行是否能够及时地以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升级信息科技系统。在当前运营环境、管理风险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时,如果本行未能及时有效地改善或升级信息科技系统,可能对本行的竞争力、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3、声誉风险


声誉风险是指由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商业银行负面评价的风险。银行业是高负债行业,自有资本占资产比重较小,营运资金大部分通过负债获得,声誉和公众的信心对于维持银行运转至关重要。对于媒体和公众来说,银行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内部控制等一直是广泛报道和关注的焦点。无论相关负面报道是否正确或是否适用于本行,本行的声誉都有可能因此而受到不利影响,进而损害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4、部分自有物业尚待取得权属证书,部分租赁物业存在无法续租的风险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共拥有250处占有、使用的自有物业,总建筑面积约为166,665.98平方米。截至2018年6月30日,其中125处房屋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该等房屋建筑面积约为115,654.05平方米,占本行占有、使用的自有物业总建筑面积的69.39%;125处房屋尚待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该等房屋建筑面积约为51,011.93平方米,占本行占有、使用的自有物业总建筑面积的30.61%。为取得上述物业完备的权属证书,本行需要承担相关费用,如果本行的经营场所因受到该等物业的影响而被迫搬迁,则本行可能因该等搬迁而产生额外费用。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及控股子公司在境内共向第三方承租了169处物业,合计租赁面积约为109,259.88平方米。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其中102处房屋的出租方已出具相应权属证书或授权函件,合计租赁面积约为74,407.55平方米,占本行承租物业总建筑面积的68.10%;67处房屋的出租方尚未出具相应权属证书或授权函件,合计租赁面积约为34,852.33平方米,占本行承租物业总建筑面积的31.90%。如果因第三方异议导致租赁终止或本行及控股子公司未能续租相关物业,本行及控股子公司可能被迫搬离受影响的营业场所并产生额外费用,从而对本行及控股子公司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本行承租物业中,共有12份房屋租赁合同办理了房屋租赁备案,该等租赁合同的房屋占本行承租物业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约为9.62%;共有157份房屋租赁合同尚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该等租赁合同的房屋占本行承租物业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约为90.38%。如本行及控股子公司未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可能面临罚款的风险。


5、反洗钱风险


本行须遵守相关的反洗钱、反恐怖主义等法律法规。该等法律法规要求本行采用“了解客户”等政策及程序,并要求本行及时向有关的监管机构申报可疑及大额交易。虽然本行制定了内部制度以监控业务,防止本行网络被利用进行洗钱活动或被恐怖分子与组织利用进行不法活动,但部分制度尚待进一步完善。且本行信息来源与客户信息不对称,导致“了解客户”的充分性不足,不能够完全杜绝本行被他方利用进行洗钱及其它非法或不正当活动。如果本行未能完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机构有权对本行实施罚款及其它处罚。此外,如果他方利用本行进行洗钱或其它不正当活动,本行的业务及声誉可能会遭受损害,进而影响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6、员工流失风险


本行的经营依赖于稳定的员工团队(包括高级管理层)。鉴于本行业务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员工的素质,本行为招聘、培训和挽留员工投入了大量资源。但是,由于市场竞争的加剧,同行业竞争者对本行在招聘和挽留优秀员工方面施加了巨大压力,带来了严峻挑战。因此,本行员工,尤其是高级管理层和专业人员的流失,可能会对本行的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7、法律与合规风险


银行的经营活动应当完全建立在现行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每笔交易和业务都应符合法律法规并有相应的法律文件支持。但是,实践中由于银行个别从业人员对法律法规信息的掌握和理解不准确、不全面,甚至违法违规办理业务,可能致使银行个别业务不完全符合法律要求,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甚至可能使得银行成为诉讼的对象,从而给银行造成损失;银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有时需要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在个别业务领域法律法规缺位或规定不够清晰,或个别地区可能存在执法环境不完善的情况,使银行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造成资产损失;由于政策法规不够有效或完善,少数银行债务人利用重组破产及其他机会或手段逃避银行债务,导致银行债权难以落实;由于一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滞后性,或公众对法律法规条款的理解存在歧义,有可能使得银行个别创新业务不能获得充分的法律支持,影响银行权利的实现。


另一方面,本行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还必须遵守有关监管机构的运营要求和指导原则。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审计署等监管机构会对本行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调查、检查和问询,以确保本行满足监管要求。如本行不能满足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和指引,或者未能完全遵守相关规则,本行将可能因此被制裁、罚款、处罚,从而使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声誉受到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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