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费用——关于资本弱化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1、金融企业,为5:1; 2、其他企业,为2:1。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2)/200=5%
可以税前扣除的职工借款利息=60*5%/12*10=2.5(万元)
纳税调增金额=3.5-2.5=1(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25 1=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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