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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宣告答辩书交几份(商标无效宣告还能用吗)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商标异议申请书;


  (二)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三)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第①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为由提出异议的,异议人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商标异议申请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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