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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边的乾安煤矿指引牌。澎湃新闻新闻记者 谢寅宗 图


调查报告认为,乾安、刘家峁煤矿“1·6”事故是一起刑事案件引发的生产责任事故。澎湃新闻新闻记者 谢寅宗 图


经公安部门侦查,乾安煤矿私藏炸药12余吨。澎湃新闻新闻记者 谢寅宗 图


随着事故调查的深入,乾安煤矿私藏大量火工品一事终究曝光。《事故调查报告》载明,事故发生后,经公安部门侦查,乾安煤矿在违法开采的1-2煤巷道50~150米范围内,藏有炸药520余箱(共计约12480千克)、雷管1600余发。


对于这些爆炸物的来源,澎湃新闻从多份判决书中找到答案。


2015年7月底,应聘到乾安煤矿当门卫的牛某某在作证时称,2015年11月,秦廷耀给他们办理爆破证,每月多给1000元工资。他和另外十余人在孙家岔镇办理了爆破证。矿上虽然给他们办理了爆破证,但他们依旧是门卫,不从事爆破工作,只是每天早上矿上安排车辆将他们带到大柳塔的郡恒爆破公司炸药库负责签字摁手印,听说每天能领取雷管200发,火工品就由专门车辆运送到矿上。至于矿上谁领取火工品,他们就不管了。


乾安煤矿保管员刘某某也证实,煤矿让他去孙家岔派出所办理安全员证,每个月加1000元工资,他就去签字了,办好证后他负责洞采炸药的安全签字,但他并没有参加过安全方面的培训。


相关涉案人员和驻矿安监员等22人被判缓刑


上述6份判决书显示,在刘家峁煤矿“1·6”事故发生后,刘家峁、乾安两家煤矿管理人员以及与爆炸事故相关联的承包、作业人员共计18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警方控制。2017年8月,4名驻矿安监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警方被采取强制措施。此后,先后受审。


澎湃新闻查阅判决书发现,2016年事发当年,神木县检察院就将两家煤矿相关人员起诉至神木县法院,2017年5月和6月,神木县法院先后对两家就煤矿18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而乾安、刘家峁煤矿“1·6”重大事故调查组到2018年6月才出具《事故调查报告》。重庆一退休的中院院长告诉澎湃新闻,涉及重大事故的案件,一般情况下都会在权威部门出具《事故调查报告》后审理,因为这涉及其中的事故原因调查、事故定性问题。


与乾安煤矿有关联的秦廷耀等11名被告人一审判决书显示,秦廷耀、王向荣、杨强等8人被判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包含上述3人在内的6人获实刑,2人获缓刑。另外3人则被判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均是缓刑。


一审判决后,两案的被告人们均提出上诉,榆林市中院审理后,将两案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神木市法院重审。


发回重审后,刘家峁煤矿相关的7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他们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事故是由乾安煤矿造成的,他们不构成犯罪。


但法院认为,这7名被告人作为管理者、生产者,无视国法及安全生产的有关政策性对顶进行违规开采、违法盗采,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事故造成11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7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最终,神木市法院2020年2月27日作出判决,判处7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均为缓刑。


重审判决后,刘家峁煤矿相关的7名被告人虽向榆林市中院提出上诉,但他们随后撤回上诉。上述案件亲历者说,撤诉的主要原因是考虑到大家还要在榆林生活,不想去惹麻烦。


乾安煤矿相关的11名被告人的案件发回重审后,神木市法院2018年1月2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秦廷耀、王向荣、杨强等8人犯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罪名不当,予以纠正。王向荣的辩护人认为王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观点成立,予以采纳。


2020年2月27日,该案经神木市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后作出判决,秦廷耀、王向荣等8人的罪名由危险物品肇事罪改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11名被告人全部判缓刑。


知情人士告诉澎湃新闻,秦廷耀等人的案件重审判决后,所有被告人都没提出上诉。


在两家煤矿相关人员案件发回重审期间,乾安煤矿驻矿安监员康在文和王利平、刘家峁煤矿驻矿安监员张雨和王彦云,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榆林市米脂县检察院2019年起诉法院。当年8月19日,米脂县法院作出判决,4名驻矿安监员犯玩忽职守罪,均被判处缓刑。


公安局长至基层民警被建议追责


《事故调查报告》认为,该事故暴露政府部门监管不力。其一是神木市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对煤矿企业违规违法开采未能有效制止。


其二是神木市公安局作为民爆物品监管单位,在民爆物品管理上存在严重漏洞,对乾安煤矿非法使用、储藏民爆物品的行为失察失管,致使乾安煤矿井工开采区域私藏大量民爆物品;


其三、神木市煤炭局未认真履行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职责,虽向乾安、刘家峁煤矿派驻了驻矿安全员,但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在给予党政纪处分的人员名单中,神木县时任公安局局长秦小军因对班子成员和下属单位疏于监督管理、对全县敏爆物品监管工作未严格督导,对爆炸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时任神木县公安局副局长郝怀峰、大柳塔公安分局局长李庆祝、大柳塔公安分局副局长乔志龙被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大柳塔公安分局治安中队副中队长王国平、民爆专干邱志军因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未及时发现乾安煤矿违法大量持有、使用民爆物品的行为,对该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时任孙家岔派出所所长姚志飞,因未认真履行对民爆物品监管职责,对下属部门在民爆物品监管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时差,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被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此外,负责爆破公司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孙家岔派出所民爆专干任小峰,因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未及时发现乾安煤矿违法大量持有、使用民爆物品的行为,对该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被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两年处分。


同时,事故调查组也建议责成神木市政府向陕西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在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中,事故调查组建议“规范煤矿民爆品供给和使用,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建议公安部门要高度重视煤矿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煤矿民爆物品的审批、供应和使用程序,将煤矿民爆物品管理作为公共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不定期组织煤矿民爆物品专项检查。建立健全民爆物品发放、使用、领退等管理制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贮存、使用民爆物品的行为。


校对:张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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