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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说新法】父母可否为子女随意起名的法律知识

讲述检察故事,传播法治声音。检说新法,今天给大家带来父母可否为子女随意起名的法律问题。


为了给孩子起一个独特新颖的名字,很多父母绞尽了脑汁。父母给孩子起名字可以随意起吗?关于这个问题,《民法典》又是怎么规定的,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

2009年1月25日,吕某峰妻子张某峥在济南某某医院产下一女,两人共同决定为女儿取名为“北雁云依”(“北雁”是姓,“云依”是名)。吕某峰夫妻认为“北雁云依”四字取自四首著名的中国古典诗词,寓意父母对女儿的美好祝愿,并办理了出生证明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新生儿落户备查登记。2009年2月,吕某峰到某派出所为女儿办理户口登记,某派出所认为孩子姓氏必须随父姓或母姓,即姓“吕”或姓“张”,其要求登记的姓名“北雁云依”不符合办理户口登记的条件,遂作出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姓名办理户ロ登记。吕某峰认为某派出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女儿合法权益,于2009年12月17日以被监护人“北雁云依”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释法析理

公民原则上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者创设新的姓氏,需要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抛开父亲“吕”姓和母亲“张”姓,自创姓氏“北雁”并取名“北雁云依”违反公序良俗,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不属于“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检察官提醒

给孩子取名字不仅要遵守法律法规,还要遵守一些原则,不能太随意任性,名是父母可以取的,但是也不是随意取,一般要符合公序良俗原则



来源:延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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