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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稀释其他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代表诉讼)



案情简介



法律分析其他


法院经审理认公司为,被告B公司在实施被告A公司(目股东标公司)增资的股东会决议时,应代表该公平维护小股东的权益,但被告B公司在实施股东会决议时未能客观、公正地股份对目标公司的净资产进行必要的审计、评估,事实上公司存在大量未分配利润,并不缺乏扩大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增资时也未按照当时公司的净资产额进行增资,而是按照大大低于当时公司净资产额的公司注册资本进行增资,其行为显著降低了目标诉讼公司的小股东即本案原告所持股权的价值,侵害了原告的权益,造成了原告的损失。股东所以该增资扩股方式,事实上构成大股东对小股东的侵权有限责任。被告B公司的行为属于滥用股东权利,违反了大股东对小股东的信义义务稀释。稀释故B公司对原告因此所受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目标公司即A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诉讼、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代表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有限责任债权人利益其他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股份任。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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