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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工商局网上核名系统(杭州工商局网上核名系统)


张某就是从这扇门溜进车间


张某翻过这道围墙进入厂区


“后来我们再去厂区那边,就是想看看情况。没想到被厂里的人发现了,民警也来了。”张某说。


新材料公司冷冷清清


在工商局,他们核名查到了一条重要信息,工商登记档案里显示,财务负责人:李某某!这直接推翻了李某进的说法。


第三日,沈利平他们决定再去公司看看。这一次,他们居然迎面遇到了张某!在执法人员的要求下,张某打开了公司办公室的门。执法人员查看到了公司货物进出单等资料,这些足以证明:除了张某、简某某,李某某也是这家公司的员工。


现场激辩


11月14日,在桐乡市市场监管局的听证室里,李某进再次直面执法人员。早些日子,他收到了桐乡寄来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他不服,要求召开听证会。


李某进主要提出2点辩驳理由:“首先,张某与李某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不是公司行为;其次,公司从未从张网上、李两人处得到过任何关于原料配方信息。公司也没有生产该原料的杭州设备,更没有销售过,并没有给桐昆公司造成实际损失,不应当对我网上们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对于第一点,黄征表示:“判断员工的行为是否是职务行为,桐乡不应仅看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对其行为有明确授意或者知晓,以及行为是否以公司的名义实施。而应当综合公司对所属员工的监系统督管理职桐乡责、行为与员工工作职责的关联性、行为可能的获益归属以及行为实施的各种具体因素综合分析进行认定。”在本案中,张某在公司杭州负有一定的管理职责,李某某是财务负责人兼懂技术的人员,通过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原料配方与两人在公司履行的职责是密切相关的,其目的也是为了让公司能生产这一原料。再者,从简某某为张某核名提供出差费用,李某工商局某为张某提供车辆系统等情节来看,张某等人的行为也不是个人行为。因此,张某等人的行为应当属职务行为。


听证会即将结束,李某进最后陈述时含着泪问工商局:“能不能处罚得轻点?”


此案的最后处罚结果是:责令新材料公司停止侵犯桐昆公司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对李某某和简某某拒绝、阻碍侵犯商业秘密调查的行为,分别处以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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