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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客体滥用案例(知识产权被侵权的例子及分析)


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刘国良律师做客《滥用小姜说“法”厅》


近日, 滥用89岁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退休教授赵德馨与 “中国知网”的侵权纠纷案引发大众热议,知网擅自收录老人的100多篇文章,却从未告知,且未付过稿费,经过法院判决,“中国知网”侵犯了赵德馨的知识产权,赔偿其70余万元。


知识产权涵盖面很广,且与大家的生活息息相关。比如,剪辑视频时用到的各种素材、商户广告牌上用到的商标、拍照软件中的特效……如果随意将他人作品占为己用,很可能会触客体犯法律条例。今天我们邀请到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的刘国良律师,一起探讨有关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侵权

律师说法:


“盗用”百篇文章 “中国知网”违反“著作权”


主持人:相信案例很多人对“知识产权”的概念比较模糊,它具体包括哪些权利呢?


律师:知识产权是一个比较广的概念,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最主要的三种知识产权是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中第分析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被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包括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法知识产权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是一个总的概念,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是知识产权体系下的细分概念,而著作权、专利权的和商标权体系下又分为若干知产权利。


主持人:在节目开头提到的案例中,知网侵犯了赵德馨教授的哪些权益呢?


律师:论文作者对其文章享有的是著作权,相关保护制度主要规定体现在著作权法以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如著作权法第十条,列举了著作权人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而中国知网未经著作权人赵德馨教授允许,刊载赵教授论文的行为,属于典例子型的著作权侵权。其主要侵犯了赵教授的发表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合法权益。


以案说法:


短视频特效受著作权保护,抖音获赔20万元知识产权


主持人:其实不仅文章、论侵权文的作者拥有著作权,一些拍照特效,也同样拥有著作权。2021年的春节前夕,抖音推出了趣味特效 “窗花剪剪”,成为了最受欢迎的特效之一。但是,该道具于2月4日上线约10天后,抖音发现某短视例子频平台出现了极为相似的剪窗花特效道具,随即将该平台告上法庭。据央广网12月7日报道,杭州互联网法院做出及最终判决,要求被告方抄袭抖音的特效道具下架,并赔偿抖音20万元,据介绍,这是国内法院首次认定“短视频特效”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刘律师,请问是否所有的短视频特效都有著作权呢?


律师:其实主持人您提到的这一点,“窗花剪剪”特效道具是否构成视听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也是本案中最具有客体争议的焦点。抖音方面认为,窗花剪剪特效系由制作者独立创作,属于视听作品,被告的抄袭行为侵犯了抖音的著作权。被告则认为,该设计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而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订为“视听作品”,从而将短视频纳入法律管辖范围。法院审理后认为,“窗花剪剪”这一设计体现了制作者在场景设置、元素创作、画面衔接等方面的具象创作,将制作者独特的创意融入到连续画面中,从而构成视听作品,具有独创性。


另外,“接触加实质性相似”原则,是司法实践中认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重要判断标准。在本案中,“窗花剪剪”于2月4日在及抖音上线。上线约1被0天后,某短视频平台出现了极为相似的剪窗花特效道具。也就是说,某短视频平台的发布晚于抖音,制作者完全具备接触到抖音“窗花剪剪”特效的条件。同时,被告特效道具虽在外观上与“窗花剪剪”存在差异,但整体展示过程和元素内容高度的相似,很难以巧合解释,法院据此认定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侵害了原告的视听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视频不可随意“借” “二次加工”影视作品属侵权


主持人:近年来,随着短视频的兴起,电视剧、电影解说视频十分流行,这些作者对影视的作品进行二次加工形成短视频,从而达成吸粉引流的效果,这是否属于侵权行为?


律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短视频平台公开发布他人影视作案例品的构成侵权。首先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汇编权、修改权。其次,对影视作品进行选择、编辑、整理、专题分类等行为,属于主动破坏作品的完整性。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影视作品,应当视为“复制发行”他人影视作品,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主持人:在视频下方标注素材出处后,是否能够合法使用呢?


律师: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因此,仅仅是在视频下方标注素材出处,仍分析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不属于合法使用。


主持人:如果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侵权行为吗?


律师:《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很好地解答了主持人刚刚提出的问题,该法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仍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新闻直击:


在地理标志范围内 商户可放心使用地名作为标记


主持人:具体什么类型的商标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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