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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武汉市汉阳区税务机关6位地区编号)


1、如何确定偷税是公司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行政相对人名称 ***(武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临空中心


统一编号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MDCXF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武税三稽 罚[2022]37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企业2020年3月至6月取得外采口罩销售收入未通过财务核算,未并入企业应税收入,3-6月共计外采入库12,790,500个。通过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招行水果湖支行,410062127116777)及副总王某某(招行街道口支行,6214830279409337)的个人6位账户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法人收到深圳图腾体育股东胡某某(农行深圳市分行,6228460128001988479)及胡某某(建行重庆市分行,6227003761280001642)打入的口罩款共计17,900,000.00元,再转给公司副总王某某个人账户13,355,450.00元,再由王某某将资金13,355,450.00全部支付给仙桃口罩供应赵税务某某(中国农业银行,6228483268760279273)及程某(6位招行宜昌支行6214857170663795),客户摘要中也注明了上述款项为口罩款。


经询问企业法人及财务人员,了解到上述业务你公司采购后组织工人按购货人要求提供了包装,搬运、清点、物流等相关流程,应确认为公司的经营行为,销售收入应并入公司应税收地区入进行核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应调增相关成本13,355,450.00元,应调增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4,023,190.78 元,弥补亏损2,177,085.00元,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1,846,105.78 元,应补2020年企业所得税134,610.58 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公司处涉税罚款134,610.58元。


罚款金额(万元) 13.461058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主管/1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东西湖区税务局走马岭税务所




2、未明确交易对方身份取得的虚开发票是偷税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机关查局行政处罚信息汉阳区公示表(2022年第8期)


发布时间:2022-03-11 09:0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2021年第8期).xls


行政相对人名称 温州市***铸钢厂


行政相对人代代码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367059E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温税二税务稽罚〔2022〕6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偷税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7年8月收到地区上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具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代码3100171130、发票号码28924102-28924106,金额合计453162.38元、税额合计77037.62元。上述发票已在2017年列支成本,2017年9月认证抵扣13105.98元主管、10月认证抵扣63931.64元。你单位称与上海筱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合作,对方送货上门,未提供可证明编号交易对方为上海筱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证据。综合上述,你单位未明确交易对方身份,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少缴应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汉阳区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定性偷税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武汉市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第3号公告)之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上述所偷的2017年增值税77037.62元、城建税5392.63元、个人所得税155371.机关25元处以0.55倍罚款,共计130790.83元


罚款金额(万元) 13.079083


处罚决定日期 2022/3/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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