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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的流程(行政事业单位变更法人需要哪些手续)




依据《民法典》第61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实践中,当公司法定代表人系纯“挂名”或者当公司出现控制权争夺的时候,比较容易产生法定代表人更换纠纷。当出现上述情形时,作为现任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应如何化解上述纠纷,顺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本次问答围绕这些问题进行解析。





什么是法定代表人?




依据《民法典》第61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如何更换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更换可以分为正常情况下的更换与非正常情况下的更换。





什么是正常情况下的更换?




依据《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流程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的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依据政府《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8条第(6)变更项、第24条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哪些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可见,正常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比较简单,只需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然后由公司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即可。





什么是非正常情况下的更换?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就属于非正常情况下的法定代表人更换:第一,在自然人空挂法定代表人之名而与公司没有实质关联或者具有实际关联但亟需涤除登记,即现任法定代表人想涤除登记,但股东不予出具决议或公司不予办理变更登记;第二,股东意图更换现任法定代表人,但现任法定代表人掌握公司印章、营业执照等资料且拒不配合,致使无法顺利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这种情况常发生在公司控制权争夺中。





出现非正常情况中的第一种情形时,现任法定代表人不想继续手续担任法定代表人,要求公司变更,但股东、公司拒不变更,现任法定代表人有办法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吗?




法定代表人不想再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求公司变更,但股东、公司拒不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法定代表人诉求变更陷入困境,甚至会因公司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严重影响生活。在此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可尝试通过诉讼要求公司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来维护权利。需要注意的是,此类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仍存在争议。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之诉受理后,通常法院会平衡公司自治和人格保护间的关系。由与公司没有任何基础法律关系的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既不符合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宗行政事业单位旨,也有损个人名誉、影响个人生活,司法权应予以干预。但在公司没有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时这一干预应当十分慎重,需实质地探究法定代表人与公司间的关系,区分不同情形审慎处理,防范公司经营异常时法定代表人借此规流程避责任,依法保护公司、股东需要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现任法定代表人在提起涤除登记之诉时,应如何举证?




目前,法院尚未对是否支持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之诉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现任法定代表人可考虑从以下方面进行举证:关于委托任职的证据;关于劳动关系解除的证据;关于董事、执行董事辞职的书面通知的证据;政府关于表达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并要求召开股东会、董事会重新选任法定代表人的证据;关于现任法定代表人实质权利已经受到损害的证据。





出现非正常情况中的第二种情形时,股东已丧失对公司证章的控制,无法向登记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表,应如何实现法定代表人的更换?




在此行政事业单位情况下,公司股东会已作出更换决议,选举出新的法定代表人,但因公司证照、公章由在任法定代表人控制,因无法用印及提供证照原件,公司无的法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完成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手续登记。在此情况下,可考虑采取以下路径更换法定代表人:




第一,挂失公章的方式可以尝试,但是通常情况下,难度较大。公章被他人占有拒不归还,很难被定性为“丢失”或“被盗”,因此,许多地方的公安机关不批准公章挂失。因此,虽然这种方法可以尝试,但实践中很难通过挂失重新刻制公章来达到控制公章的目的。




第二,提起“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之诉,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一般情况下,原告为股东,被告为公司及在任法定代表人,事业单位原告通常要求:判令公司办理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名字】变更为【新法定代表人名字】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判令在任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申请办理前述第(1)项变更登记过程中应承担协助配合责任。对于法定代表人变更之诉,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院往往存在不同的裁判观点,但总的来说法院倾向于支持变更登记。




第三,提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之诉,要求在任法定代表人返还公司公章、营事业单位业执照等资料。由于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等资料属于公司财产,在公司作出相应的内部决议法人之后,由新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代表公司起诉在任法定代表人以及公章哪些实际持有人,要求返还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等资料。





在股东提起“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之诉,要求变更法定代表需要人时,应如何举证?




对于法定代表人变更之诉,法院主要考虑公司法定代表人选任、变变更更程序的效力,以此决定是否支持股东的诉讼请求。而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变更程序因公司而异,总的来说,股东需要提供以下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公司章程,证明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该职务的变更需要履行什么程序;公司为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的决策文件,如股东法人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证明前述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效力的材料,如股东会开会通知、董事会开会通知等;变更登记申请表及在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的证据;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参考文献:


1. 张长越、沈智雯:《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诉讼的法律实务与举证要点》,载于“申骏律师实务”公众号,2022年03月19 日。


2. 张宏博:《公司法定代表人请求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的认定》,载于《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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