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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房客的公司地址变更(公司变更地址麻烦吗)

1.在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擅自变动承租房屋结构的,应当如何处地址理?


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提示: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人享公司有的仅仅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因此,为了保障重庆房屋的正常使用和安全,一般的租赁合同中都会约变更定房屋的使用性质。如住宅用、生产用、商用或其他用途。总之使用性质约定会合法,否则合同本身即是无效的。如果承租人在不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改变合同约定的租赁房屋用途,甚至擅自变动房屋结构,对房屋的使用和安全构成重大影响,对此,我国法律都会明文禁止。


《合同法》第的223条对此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的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公司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重庆。 以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0条也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2.租赁期限届满后,对于麻烦承地址租人无法拆卸、带走的装饰装修物,如何处理?


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提示:租赁《合同法》第223条对此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所以,对于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装修,出租人不仅可以要求承租人将房屋恢复到以前的状态,也可以要求承租人房客承担相应的赔偿。如果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并且装修后,装修物难以拆除的,或者拆除费用巨大的,出租人应酌价补偿承租人一部分费用。这是因为,承租人本身属于好意,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本身已经有额外花费,如果出租人不进行补偿的话,出租人会有额外的收益,为平衡这种关吗系,有必要对承租人进行一定的补偿。


那对于经过出租人同意的装修装饰,我们也应该区分是否形成附和,如果没有形成附和,那么承租人仍作为所有权人对装修装饰物享有所有权,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可以拆除带走。但是并不能在拆除时故意破坏房屋。如果承租人不愿意拆除,并不能要求出租人进行补偿,除非出租人出于自愿补偿。当然,一般的房屋租赁合同中都会对此有规定,即承租人的装修装饰所花费的时间不计算在房屋租赁期限内。同时,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会续展一段时间,作房客为对承租人装修装饰的补偿。



3.合同无效,对于承租人无法拆卸、带走的装饰装修物,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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