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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收益金征收法律条文依据(土地收益金的收费依据文件)

1. 本案例中,甲公司的土地已被政府收回,并确依据定了补偿款,虽然暂未实际支付,并不能改变被收回的实质,已完成了一次所有权的转换。


2. 收回后的土地经重新规划,并经正式挂牌出让。甲公司重新取得的这块土地使用权,已不具依据备“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收费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这一行为征收的的要件。而是,因挂牌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所签订的合同。


3. 假设该宗土地经政府批准,由甲公司补缴出让金3000万元,改变土地用途后,并以5000万元转让给乙公司。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文件规定,以划拨方式取文件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财税【2000】14号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再土地转让,需由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者补缴土地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并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土地则,甲公收益金司应按3000万征收元缴纳契税。


财税【2000】14号规收费定,取得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承受人,应按照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成交价格缴纳契税。因此,《条例》与《细则》规定的计税价格,是对不同纳税人在不同环节缴纳契税的依据,两者并不矛盾。则,收益金乙公司按挂牌价取得或自法律条文甲公司转让取得,均应按5000万元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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