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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凭证保管期限应适当延长(企业会计凭证保管期限一般为)




企业对鉴定销毁工作的不重视期限,怕担责任保管。对于归档保存的档案来说一般,大部分档案最终要被销毁。档案具有不可再生性,企业面临的档案库存矛盾再大,困难再多,与鉴定失误相比,责任要小得多,这种求稳保守的思想直接影响档案鉴定工作的开展。


有的单位从建厂设备、生产技术到所用原料都是从国外会计购买,产品也大部分销往国外,应适当认为本企业的会计档案基本上都“涉外”,索性将会计档案的保存期限统统定为“延长永久”;有的企业认为十几年之后,会计档案的利用率大大降低,无永保管远保存必要,即使部分档案归档时定的保管期限较短,还有销毁前的鉴定这一程序来补救,就不加为区别地将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全部定为“15年”。前者将会计档案全部永久保存,省略了“销毁”这一工作环节,档案数量只增不减;后者因为会计档案归档时的鉴定简单粗糙企业,对保存到期的档案进行细致的鉴企业别一般,工作量太大,也造成了销毁工作年复一年延迟。


缺会计乏科学的档案价值评延长价体系,可操作性不强。在国为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各类档案管理办法中,涉及档案鉴定销毁工作这一内容时,只笼统地规定“根据档案的应适当保管期限”、“按规定程序报批”,等等,在工作实践中,往往感到现行标准缺乏可操作性。期限

凭证

鉴定销毁工作纳入企业内控制度,每年按内控流程定期开展对过期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在流程中,明确规定各环节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凭证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通过程序的合理性、科学性,尽可能地减少人为因素对档案鉴定销毁工作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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