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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资金产品要素表格(基金产品要素)


如何判断搭设的投资结构是否需要备案为基金?


答:判断搭设的投资资金结构是否为基金,应从私募基金的定义下包含的五个核心要素入手,即“非公开募集资金”“合格投资者”资金“以投资活动为目的”“基金管理人管理”“公司或合伙企业”,若某一投资结构满足“非公开募集资金”“以投资活动为目的”的本质要求,则属于私募基金的范畴产品,同时应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对象为“合格投资者”,组织形式采用“公司或合伙企业或契约型”。





如果投资项目有表格限,仅有1-2个专项项目是否影响基金备案?


答:投资项目的数量多少并不影响“投资”的本质,已经符合私募基金的要素之一“以投资活动为目的”,数量对是否为“基金”属性不产生影响;此时,需要注意的事项为单一投资标的,如特殊风险提示等。


基金备案是否对出资人数下限有规定,仅2-3名出资人是否影响基金备案?


答:出资人数并不是判断是否需要备案为基金的必然因素,同样,应从“基金”的本质进行判断,即产品是否存在“非公开募集资金”行为,以下以“基金投资载体”采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进行私募说明:


1.若是某一主体A为主导,以非公开的方式招募了2-3个出资人,则可以认定为“募集行为”,再结合投资行为,此时已经符合“私募基金”的本质,应备案为基金,同时主体A应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否则若主体A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备案,不断从事以投资业务,设立多个合伙企业进行投资,即使每个合伙企业的人数均较少,因人数较少(需注意,是合计计算人数)或要素无公开募集行为,不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但存在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风险;

表格


2.如果不是以某一主体A为主导,是几个出资人自发地组合在一起,进行偶发性要素的投资行为,则基金可理解成是几个出资人的合作投资行为,无须在中基协备案;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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