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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个税减免相关政策(残疾人税收减免政策)


上述所得包括综合残疾人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纳税人取得的上述综合所得和经营所政策得,应合并计算其减免税额。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个税孤老人税收员和烈属相关两种或两税收种以上身份的,可选择一种身份享受税收优惠,不重复叠加。此外,对因自然灾个税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按规定缴纳个减免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纳税人相关申报,由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根据其实际损失程度予以计算,自遭受残疾人自然灾害当年起,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12000元的限额减免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以上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叠加享受。新政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实际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减免征额高于新政规定限额的,对纳税人不再追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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