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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税附加计入税金及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入哪个科目)

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随着新的财税政策的推行,不少财会人也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


比如:申报表整合税金后原附加税费申报表还可以使用吗?申报表整合后,增值税申报有啥变化?


为了帮助大家解答上述问题,之了君特别整理了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政策解读,供大家参考学习。下面,请大家随之了君一起看看吧。



申报表整合后原附加税费申报表还可以使用吗

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后,不仅对申报表进行了改进,而且对支撑申报的信息系统和电子税务局进行了功能的优化和完善,覆盖了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申报的所有场景。


因此,申报表整合施行后,原《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不再使用。


申报表整合后,增值税申报有啥变化

新申报表中,除实行主税附加税费合并申报外,增值税申报也进行了优化调整。


一、使用新申报表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有哪些变化?


新启用的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主要变化有三个方面:


一是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39栏至第41栏“附加税费”栏次,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二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拆分为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税进项税额”和第23b栏“其他应地方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其中第23a栏专门用于填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情况,第23b栏填报原第23栏内容。


三是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


涉及到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的变化主要是,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将按照规定本期应当作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处理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第2哪个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


对于前期已经作过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处理,解除异常凭证或经税务机关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且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在本栏次填入负数。


二、使用新申报表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有哪些变化?


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教育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主要变化有三个方面:


一是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23栏至第25栏“附加税费”栏次,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二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相关栏次名称调整为更准确的表述,即将第2、5栏次名称由原“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将第3、6、8、14栏次名称,由原“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附加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上述栏次具体填报要求不变。


三是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涉及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和口径没有变化。


三、2021年7月份及之后税款所属期,纳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税处理?


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的填写说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附加税额”栏次,填写本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


如果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不为A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公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应当在纳税人办理收到相关税务事项通知书对应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写说明的要求,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如果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则可以按照38号公告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在税务机关出具核实结果之前暂不教育作进项税额转科目出处理,也不需要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科目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若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或者提出核实申请但经核实确认相关税金发票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应当继续作进项转出处理。


四、2021年7月份及之后税款所属期,纳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税务机关解除异常,对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照现行规定继续抵扣。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处理?


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哪个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栏次,填写本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后,经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且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在本栏填及入负数。


纳税人在2021年7月及之后税款所计入属期,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在解除异常凭证后,纳税人应先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相关发票再次进行抵扣勾选,然后在办理抵扣勾选税款所属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写说明的要求,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地方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在2021年7月税款所属期之前已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不需要再次进行抵扣勾选,可以经税务机关核实后,直接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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