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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以内部设立基金会吗(基金会下设专项基金)





问:公司成立互助基金会,每月按20元/人的标准划转到专门帐户,该支出计入了管理费用,归集的资金用于关爱平时特殊困难的员工。该支出没有发票,只有内部凭证,能否作为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限额扣除?


答:计提的互助基金,在汇算清缴时企业,应就未实吗际支出部分纳税调整增加;实际支付给有特殊困难员工的支出,可在当期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限额扣除。实际支付部分应当凭审批及当事人签收救助款的相关手续可以作为入账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


职工个人取得的这部分救助金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征设立范围,无须申报或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依据设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基金就专项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内部、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会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吗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下设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可以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第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基金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近专项据一些地区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下设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内部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规定,以利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基金会)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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