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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行为能力人的认定是什么部门,限制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区别




最后一个问题,特殊民事法律行为。


特殊民事法律行为的特殊就在于特殊到“是否有效”上。


成立,有效,生效之间联系


单方民事法律行行为中比较典型的遗嘱。1.“成立”在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背景下,行为人完成这个行为即成立。简如,甲某写自书遗嘱,写完后,即行为完成,即“成立”。2.自书遗嘱只要符合“效力”要件,(自己写、自己签、注明年月日),这样遗嘱完成就是“有效”了。但是其“生效”时间却是可能等很久。遗嘱完成时有成立,符合法律规定要件才“有效”,成立就是个事实判断,是否生效就是意识判断问题,“效力”就两结果要么无效要么有效,发生当事人意欲发生的法律后果即有效。“成立”行为不用判断,单方民事民事法律行为完成即“成立”。“效力”必须就要符合效力要件,比如自书遗嘱要求能力“亲自书写、亲自签字、注明日期”的要件,因为要件可以证明此客观行为是主观上的正确意识表达,表达真实意思的必备标准,是行为人意欲发生的法律后果。比如“注明时间”,如果那时已病严重,可能精神不清醒,就可以怀疑此时可能不是真实意思。3.生效就得是上面的条件,比如遗嘱的去世后,去世时的时间才生效。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中比较明显的就是合同。1.合同的成立行为就是双方形成“合意”即成立。2.“效力”的判定,如合法内容违法即无效,如合同内容不违法,即成立。成立后就看“效力”,效力四要件,“强、公、主、意”。强即,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人与。公即,没有违背公序良俗。主即,主体均有相应民事行限制为能力。意即,认定意思表示真实。如不符合“强”,即违法,即无效。如不符合“公”即违反公序良俗,即无效。如不符合“主”,即无主体民主行为能力,即由其代表人或被代理人确认的效力待定。如不符合“意”,即意思表示不真实,就属于可撤销居多、无效少(虚假合同)。3.“生效”,就是得看其合同的时间约定。


特殊民主法律行为,特殊在是否生效方面,就是成立和部门效力不影响。与单或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判定差别不多。


当事人根据各种特殊情况,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生效或失效进行影响而已。比如合同规定生效与失效的条件,这样的合同就是依约履行。如果满足合同设立生效条件,即就履行合同,如不履行即可追究违约责任。违约与缔约过失的分水岭就是生效。生效之间的问题基本就是缔约过失问题,生效后不履行就是违约问题。


除生效条件的合同,就是对生效进行个条件的约定而已。如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有效条件,即是成立有效但是区别不生效的合同。生效不生效就是履行或不履行的问题。如果符合合同约定的有效条件,即是成立有效生效。


附生效合同就是影响什么时候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就是对合同失效这个条件进行约定。除解除合同就是影响什么时间失效。


附生效条件的法律民事行为和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条件未到之间的状态是成立有效但未生效,其生效与否看条件情况。


权利滥用情况。不正当的促进条件的成就,视为条件不成就,就是欺诈,可以撤销合同。不正当的阻止条件的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就要履行。这就是拟无制效力。


确定发生的就是附期限,不确定发生的就是附条件。比如如果活到100岁就赠房子给,这个活到100岁是不确定的就是附条件。如果明天9点下雨就履行,就是附时限。下雨是确定的,就看时间。


到来确定为期限,不确定为条件。附的这个事实是确定发生的还是不确定发生的。


总结,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体系,另就是特殊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效力、生效与失效。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完成即成立。效力仅有有效或无效,符合单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要件即有效。生效看约定期限或条件。


成立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形成合意即成立。效力有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1.有效的条件是就是“强、公、主、意”,强就是符合法律行是什么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公即不违反公序良俗,主即主体具体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即意思表示真实。2.无效的条件就是“强、公、主、意、恶”。强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公即违反公序良俗,主即主体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意即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恶即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恶意串通的客观判断标准,互相勾结、谋取私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3.效力待定的条件。一是限制民事行人的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意思不相适应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即合同行为,效力待定。二是无权代理效力待定。4.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重大误解、欺诈无行为能力、胁迫、显失公平。


特殊民事法律行为,就是影响到生效与否,附条件(条件为客观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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