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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个体户个人所得税(个体户所得税怎么缴纳)


转自:法信





近日,税务部门认定,某知名网络主播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设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该行为就是用个人所得税计税方式和企业所得税计税方式的差异来逃避依法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偷逃税款。税务行政诉讼中如何界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官网





法信码|A3.E8804


个人所得税







法信 裁判规则




1.当事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余成锡诉无锡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税务行政征收及行政赔偿案


案例要旨:相对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视为含税收入,属于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相对人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金额,在计算其当期个人所得税时应在应纳税所得中予以全额扣除。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5)锡行终字第25号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2.职工因工伤停薪留职期间的工资作为“工伤所得税保险待遇”,应免征“个人所得税”——某原告诉洛阳市某某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所、洛阳市某某区地方税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例要旨:相对人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收入系“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与平时所发“工资”在时间及性质界定上,应认真区别。其在“工伤医疗期内”,并未向单位提供劳动,单位为其发放的“工资”实为“工伤治疗期间的一种待遇”。职工因工伤停薪留职期间的工资作为“工伤保险待遇”,应免征“个人所得税”。


审理法院: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5)偃行初字第54号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6-06-07




3.对民间借贷取得的利息收入,纳税人既需要依法缴纳营业税或者增值税,也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产生的较大金额利息收入征收税款应体现税收公平原则——林碧钦诉莆田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案


案例要旨:


1.税收法定是税收征收的基本原则,营业税、增值税与个人所得税属于不同税种,在原理、税基、计算方法、调节重点等方面均不相同,对已经征收营业税或者增值税的收入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原则上并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对民间借贷取得的利息收入,纳税人既需要依法缴纳营业税或者增值税,也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 民间借贷利息收入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既非按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综合所得计算,也非按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经营所得计算,而系适用20%固定适用比例税率以“支付利息……时取得的收入”为基准计算。相较于对惯常存款人无成本资金从金融机构取得无风险利息收入征缴个人所得税而言,对具有资金融通性质、需要缴纳营业税(增殖税)等税赋且可能存在资金成本和市场风险的民间借贷的利息收入征缴个人所得税,虽原理与法律规定相同,但实际征缴时仍应考量名义利息所得是否为实际利息所得、是否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是否存在同一笔利息扣除实际支出后内部二次分配问题,并避免重复计征,以体现税收公平。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25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 2019-04-29




4.企业为员工提留的,在员工退休时发放的补充养老福利应当按照“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郭连弟诉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税款征收及行政复议决定案


案例要旨:企业为员工提留的补充养老福利,是在员工符合条件、达到退休年龄时一次性发放的一种福利,而非实际已向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该款项一直提留在企业自身帐户内,并未实际进入员工自行控制的个人帐户内,故根据该款项性质,税务部门按照“工资薪金”的征税科目计算相对人个人所得税符合法律规定。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京行申20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 2019-10-16




5.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而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属于合同自然终止,不同于有条件免征的情况,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王天宇诉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普兰店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征收税款及行政复议案


案例要旨:劳动者与公司之间是因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属于合同自然终止,不同于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能面临的特殊困境,而专门对该类人员作出的有条件免征个人所得税规定的情况,故劳动者因劳动合同自然终止而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应认定为“工资、薪金所得”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辽02行终74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 2019-01-22






法信 司法观点






1.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分为如下9类内容。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3)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5)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包括以下4类:


(a)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b)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c)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d)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取得的赠品所得,也适用“偶然所得”项目计算。偶然所得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一律由发奖单位或者机构代扣代缴。




居民纳税人取得上述(一)至(四)所得,并称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上述(一)至(四)所得,则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上述(五)至(九)内容,则直接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分别计算。


(摘自李美云主编:《中国税收法律制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1月出版,第62-63页。)






2.工资、薪金所得的范围和认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提供非独立个人劳务,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报酬,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不计算为工资、薪金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空勤人员的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应全额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工作在高寒地区的职工,其工作、生活条件非常艰苦,为了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国务院批准发放了高寒边境地区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职工个人取得的此项津贴应记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另外,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还有:


(1)对中外合资企业的台湾雇员按月从公司领取的补助性质的安家费,属于其每月提供劳务收入的一部分,应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以搬迁费名义每月或定期向其外籍雇员支付的费用,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3)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体户该雇员的当期“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4)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有关规定纳税。


(5)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怎么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6)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税。


(7)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税。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8)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9)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征税。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0)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用问答》,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年7月出版,第22-24页。)






法信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

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缴纳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浙江省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浙江省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个体户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称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第十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第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缴纳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怎么助费。




第十九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


(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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