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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小税种,莫忽视


全国人大2021年6月1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本文结合《印花税法》和现行印花税有关文件,对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做详细讲解,减少涉税风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 纳税人

对纳税人的规定,是任何一个税种最重要、最基础的规定。根据《印花税法》第1条,在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同时规定,在境外书立但在境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也是纳税人。

一般情况下,应税合同的当事方都是纳税人。但是根据《印花税细则》第15条,纳税人限于“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也就是说,在应税合同上签字盖章的保人、证人、鉴定人,不是印花税纳税人。

证券交易印花税只对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尽管每一笔证券交易都涉及买卖两方,但现在只对单方征税。

  1. 征税对象及税率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列举的应税凭证和证券交易征收。

(一)法与条例征税对象的区别

尽管《印花税法》基本平移《印花税条例》,征税对象的规定大体一致,但还是有值得注意的差别。

  1. 《印花税法》征税对象

根据《印花税法》附的《税目税率表》,印花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合同(书面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证券交易。

2、应税合同的细微差别

《印花税条例》列举10类合同:1、购销合同;2、加工承揽合同;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5、财产租赁合同;6、货物运输合同;7、仓储保管合同;8、借款合同;9、财产保险合同;10、技术合同。

《印花税法》列举11类合同:1、借款合同;2、融资租赁合同;3、买卖合同;4、承揽合同;5、建设工程合同;6、运输合同;7、技术合同;8、租赁合同;9、保管合同;10、仓储合同;11、财产保险合同。

《印花税法》与《印花税条例》相比,应税合同由10类增加到11类,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并为建设工程合同,原仓储保管合同,拆分为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增加了一项融资租赁合同。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以下简称144号文)就规定对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依照“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所以,融资租赁合同也不是新增的应税合同。

3、产权转移书据实际没有变化

如果仅仅比较《印花税法》和《印花税条例》,《印花税法》新增两项产权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转让书据,而且《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以下简称155号文)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不在印花税征税范围。但155号文的该项规定,被《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以下简称162号文)废止,该文明确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因此,产权转移书据实际没有变化。

4、删除权利、许可证照

《印花税法》将《印花税条例》中的权利、许可证照,自应税凭证中删除。这可以说是印花税征税范围的最大变化。

5、证券交易没有变化

尽管《印花税条例》中没有证券交易,但多年来一直对证券交易征收印花税,虽然《印花税法》将证券交易作为征税对象的一类,但与现在比,实际没有变化。

(二)法与条例关于税率的区别

法与条例在税率上的区别,就是降低某些应税凭证的税率。

1、税率降低的应税凭证

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应包含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的税率由万分之五降低到万分之三。

营业账簿的税率由万分之五降低到万分之二点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以下简称50号文)的规定被吸收至《印花税法》中。

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的税率由万分之五降低至万分之三。

2、税率不变的凭证.其他应税凭证的税率不变。权利、许可证照因自征税范围移除,自然也不再设置税率。

(三)应税合同的三个问题

列举的应税合同是主要的征税对象,关于应税合同,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如何理解“合同”?

不管凭证具体叫啥名字,只要具有合同性质,都属应税凭证。

根据《印花税细则》第4条,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都属于应税凭证。

155号文第1条也明确,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也规定,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合同性质的凭证应该符合民法典。根据《民法典》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合同副本或抄本的免税与纳税

《印花税法》第12条规定,应税凭证的副本或抄本免征印花税。《印花税条例》第4条规定,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

如何理解副本或抄本?

《印花税细则》第11条规定,凭证的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备存查的免贴印花。但是,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另贴印花。

如何理解副本或抄本当正本使用?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第12条明确,纳税人的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正本遗失或毁损,而以副本替代的,即为副本视同正本使用,应另贴印花。

3、不兑现合同是否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第7条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四)应税合同具体税目及税率

根据《印花税法》,应税合同包括11类,特别强调应税合同是指书面合同,具体包括:

1、借款合同

仅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及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署的借款合同,不包括同业拆借合同。

也就是说,如果贷款人和借款人,都是或都不是金融机构,则其签署的借款合同,不用贴花。

根据155号文第7条,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

借款合同税率为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税率没变。

2、融资租赁合同

应包括直租与回租合同。税率为租金的万分之零点五,税率没变。

根据144号文第2条:“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这样规定非常合理,出售与回购只是融资租赁业务的某个环节,既然已经根据业务实质,按照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不应再对其中的某个环节征税。

3、买卖合同及电力合同的特殊规定

现行印花税条例中与“买卖合同”基本对应的是“购销合同”,但两者的具体范围有差别。买卖合同,限于动产买卖合同,但又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买卖合同的税率为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三。税率没变。

162号文第2条规定,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但是,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交易标的都是电力,怎么电网与用户之间的合同,就不在征税范围。关于电力合同的规定,逻辑难以自洽。

4、承揽合同及其特殊规定

税法规定税率为合同报酬的万分之三,条例规定是万分之五。

现行印花税条例与之对应的合同是“加工承揽合同”。根据《民法典》,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针对加工承揽合同的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规定,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现行印花税法规,购销合同税率是万分之三,承揽合同税率是万分之三。新税法两类合同的税率一致,是否按照不同税目计税,没有本质区别了。

5、建设工程合同

税法规定税率为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三,条例规定现在万分之五。

6、运输合同

包括货运合同与多式联运合同,不包括管道运输合同。

按照上述规定,客运合同不贴花。税率为运输费用的万分之三,现在是万分之五。

7、技术合同

《印花税法》规定不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但是没有进一步解释技术合同具体包括什么。现行《印花税条例》规定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明确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贴印花。税率为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万分之三,税率没变。

8、租赁合同

税率为租金的千分之一,税率没变。

9、保管合同

税率为保管费的千分之一,税率没变。

10、仓储合同

税率为仓储费的千分之一,税率没变。

11、财产保险合同。不包括再保险合同。寿险合同一直不在征税范围。税率为保险费的千分之一,税率也没有变化。

12、电子合同是否征税

根据新通过的《印花税法》,合同是指书面合同,电子合同不应贴花。

但是162号文第1条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在2022年7月1日新法实施前,电子合同还是应继续贴花。

(五)产权转移书据及税率

包括以下4类:

1、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

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税率没变。

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

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税率没变。

3、股权转让书据

限于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书据。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税率没变。

4、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现在是万分之五。

5、转让的方式

根据《印花税法》,转让的形式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6、现行印花税对财产所有权的定义

根据155号文,产权转移书据中的“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其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如果是动产转移书据,应按买卖合同贴花。

(六)营业账簿及税率

税率为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是万分之五,根据50号文的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减半征收。

(七)证券交易及税率

税率为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税率没变。

三、计税依据与税额计算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根据《印花税法》,计税依据如下:

1、应税合同计税依据

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合同金额是含税价,没有列明增值税,则包含增值税的金额,都是计税依据。

2、产权转移书据计税依据

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3、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

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4、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

为成交金额。

5、没有价格,如何确定计税依据?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没有金额的,按照实际结算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如不能确定结算价格,按照书立时的市场价格,由政府定价或实行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证券交易没有转让价格的,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确定计税依据,没有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确定计税依据。

  1. 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针对某些特殊情况,现行印花税规定了如何确定计税依

据。
1、以货换货合同的计税依据
155号文第3条规定,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假定A公司与B公司签署合同,A公司用价值100万元的成品,换取B公司生产的同等价值的原材料,则这份买卖合同的计税依据是200万元。
2、结算金额与合同金额不一致,是否调整计税依据?
不再调整。《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三)税额计算

1、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2、一份凭证,多个事项
一份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如未分别列明金额,从高适用税率。
3、一份凭证,多个当事人
如果一份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按照各自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4、营业账簿
已经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四、税收优惠

《印花税法》规定了8类可以免税的凭证,《印花税条例》的免税凭证,只有《印花税法》的第1项和第6项。
1、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3、解放军、武警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4、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为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5、无息或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6、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7、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合同;
8、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享受免税的当事人,仅仅限于规定的一方,如与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签署药品买卖合同的药厂或医药公司,不能免税。

新印花税法虽已颁布,但实施时间是2022年7月1日,目前适用的优惠政策依然是印花税条例及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截止2021年6月,印花税共有75项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1、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37号

2、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4号

3、保障性住房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01号

4、对开发商建造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印花税予以免征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4号

5、免征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4号

6、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取得安置住房土地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35号

相关政策:【超链接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7、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35号

相关政策:【超链接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8、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安置住房房源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35号

相关政策:【超链接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9、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管理公租房、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相关政策:【超链接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10、对公共租赁住房双方免征租赁协议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相关政策:【超链接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11、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88)国税地字第025号

12、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88)国税地字第025号

13、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4号)

14、社保基金会、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养老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95号)

15、划转非上市公司股份的,对划出方与划入方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资委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 财资〔2019〕49号

16、划转上市公司股份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的,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资委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 财资〔2019〕49号

17、对划入方因承接划转股权而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资委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 财资〔2019〕49号

18、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1号

19、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7号

相关政策:【超链接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20、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减征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21、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印花税予以免征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53号

22、对中国铁路总公司改革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进行减免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57号

23、对中国邮政集团企业改制过程中印花税予以免征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和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92号

24、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印花税予以免征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83号

25、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所有产权转移书据及股权转让协议印花税予以免征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3号

26、对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接受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固定通信资产增加资本金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3号

27、对2011年中国移动增加的资本公积、股权调整协议、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印花税予以免征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集团股权结构调整及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62号

28、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04〕173号

29、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股权转让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03号

30、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 财税字〔1995〕47号

31、国有股东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国有股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03号

32、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印花税予以免征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45号

33、信贷资产证券化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5号

34、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4号

35、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税字〔1988〕255号第十三条第(二)项

36、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37、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税字〔1988〕255号第十三条第(三)项

38、保险保障基金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41号

相关政策:【超链接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39、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41号

相关政策:【超链接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40、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41号

相关政策:【超链接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41、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41号

相关政策:【超链接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42、国有商业银行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1号

43、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现行有效个税政策】财税[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4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0号

45、农村信用社接受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转移书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 农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 银发〔2000〕21号

46、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以及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56号

47、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81号

48、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税字〔1988〕255号

4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5号

50、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相关政策:【超链接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51、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书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

52、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4号

53、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政策速递】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第一条第(九)款

54、对国际奥委会签订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有关的各类合同,免征国际奥委会的印花税

政策依据:【政策速递】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第二条第(二)款

55、对中国奥委会签订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有关的各类合同,免征中国奥委会的印花税

政策依据:【政策速递】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第二条第(二)款

56、对国际残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政策速递】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第二条第(五)款

57、对中国残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政策速递】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第二条第(六)款

58、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北京冬奥组委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政策速递】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第三条第(四)款

59、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执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19号

60、国际奥委会相关实体与北京冬奥组委签订的各类合同,免征国际奥委会相关实体应缴纳的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2号

61、对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及其测试赛组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组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8号

62、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及其测试赛组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8号

63、对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的执行委员会、组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执行委员会、组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18届世界中学生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9号

64、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的执行委员会、组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18届世界中学生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9号

65、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1989)国税地字第142号

66、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时的印花税优惠

政策依据:《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6号

67、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

68、特殊货运凭证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0〕173号

69、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23号

70、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二期项目建设过程中应缴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80号

71、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

72、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

73、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

74、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18〕50号

75、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18〕50号

五、征收管理

(一)主管税务局

单位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局申报印花税。个人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局申报。转让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局申报。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期限。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立应税凭证或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按次计征。在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或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每周终了之日起5日内申报解缴税款及银行结算的利息。但是,如何确定是按季还是按年,现行税法并没有明确规定。
(三)完税方式
可以采用粘贴印花税票或由税局开具完税凭证。
(四)多缴不退
根据《印花税细则》第24条,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五)设置登记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以下简称150号文)第1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
(六)核定征收
购销合同很容易让税务机关对你的购销金额进行核定。比如湖南省按照购销金额的70%至100%核定,负担好重的。 根据150号文,如果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或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等情况,税务局可以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
(七)违规处罚
印花税是小税重罚。如《印花税条例》规定,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
总之,印花税看似简单,但是规定并不简单,处罚也比较重,纳税人还是应该重视,做到既不少缴税,也不多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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