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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净资产20万,自然人股东1千元转让10%股权,要交哪些税?

文/张特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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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你好。我们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3个股东,我认缴了20万元,占股20%,还没有实缴。现在我要把10%的股权以1000元转让给其他两个股东,公司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净资产20万元,实收股本0元,请问我还需要交股权转让个税吗?

解答:你要问的应该是要交多少个税。依据《股权转让个税管理办法》的规定,股权转让的价格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的,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按照你说的,10%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为20万元*10%=2万元,明显高于1000元,应纳个税额=2万元转让收入(由税务机关核定)-0元股权原值(没实缴)-印花税10元=19990,个人税=19990元*20%=3998元,应缴税费=3998元 10元=4008元。

除了股权转让收入不得明显低于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外,还有没有其它情况呢?《管理办法》还列举了这样几种情况,还不得明显低于:(1)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2)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3)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此外,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无疑也属于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此外,如果你说是根据实际情况对股权转让定价1000元的,你得举出正当理由。有这样几种情况是可以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正当理由的:1、股权转让对象是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或是有抚养赡养关系的;2、因为国家政策调整,公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不得不低价转让股权的;3、如果你是公司员工,持有的股权是不能对外转让的股权,你向公司内部其他股东转让,可以认为“正当理由”(比如公司章程的安排)。

总的来说,根据办案的经验,非上市公司的股东进行股权转让时,无偿或者低价转让一般都会被认定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需要缴税;但是只要你能提供正当理由及相关证明,在没有正当理由时,不要随意弄个转让价,得尊重股权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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