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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假离婚”办贷款,百万房产份额惹纷争

爱情是一件浪漫的事,而婚姻,却是一件庄严的事。夫妻为了买房等原因“假离婚”,但没有想到假离婚变成了真离婚,由此引发一系列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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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先生和吴女士原本是一对和睦夫妻,育有一个可爱的孩子,为了贷款多购置一套房子于是两夫妻想出了一个破招----假离婚,最终两人因经济纠纷闹上法庭。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起由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关于上诉人吴女士与被上诉人胡先生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因吴女士不服一审法院判决,遂提起上诉。


案件回顾

胡先生和吴女士两人原本是一对小夫妻,婚后育有一个可爱的孩子。两人所居住的房屋为2012年5月3日在池州市登记的一套房屋(诉争的房屋),共有情况登记为胡先生单独所有。

2018年1月2日,胡先生与吴女士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两人拟定的离婚协议中对财产进行了详细分割:双方婚后共有坐落于池州市贵池区归男女双方各一半;双方婚后轿车归女方所有;双方无存款及其它财产;各自的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2018年1月底,吴女士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某小区商品房一套。吴女士支付该房产首付款30万左右,其中16万元是向其母亲及妹妹所借,由胡先生2017年底向吴女士母亲、妹妹出具借条。

两人离婚,吴女士购入房屋后,一直共同居住在一起,房贷及家庭开支由胡先生负责,吴女士则全职在家,两人因经济引发的矛盾越来越明显,逐渐变得不可调和。于是,吴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依据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要求胡先生将诉争的房屋加上吴女士名字并享有50%产权。

对此,胡先生提交了两人之间的微信记录,里面有大量双方因家庭开支、按揭款等聊天内容,在离婚胡先生仍每月向吴女士支付近万元家庭开支、人情维系、房屋按揭等费用,总计21万元,以此证明双方离婚确为办理购买二套房贷款而办理的“假离婚”。

胡先生认为,双方虽然办理了离婚登记,但两人离婚的动机是因为胡先生征信有瑕疵无法办理贷款,为了购买二套房二人办理的假离婚,因此在离婚协议中这条财产分割内容应为无效条款。

为此,吴女士称,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之后,围绕婚姻关系解除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既包含关于婚姻解除、子女抚养的身份关系约定,也包含财产分割及双方共同债权债务的约定。不论双方办理离婚是出于何种利益考量或者政策规避,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系双方自愿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签订,所有内容系双方协商一致确认,程序合法、有效。


案件争议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吴女士与胡先生双方已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已经于2018年1月2日解除了夫妻关系,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离婚。

但结合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胡先生向吴女士转账汇款记录以及庭审中吴女士陈述双方协议离婚后,未曾替胡先生偿还过案涉房屋的按揭款,由此推定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所述按揭款应为以吴女士名义所房屋的按揭款,按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确认胡先生所述“离婚真实原因是为了购买二套房”的可信度更大。

法官有话说

双方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为了购买二套房,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系双方合意虚假行为而产生,并非对实际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一审法院认定关于财产部分的约定无效,对吴女士要求胡先生将位于池州市房屋加名并享有50%产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后,一审法院驳回吴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吴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吴女士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离婚协议书关于财产部分约定无效,以“离婚真实的意思表示是为了购买二套房”的可信度更大,从而认定双方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为了购买二套房,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系双方合意虚假性行为而产生,并非对实际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审法院如此推断而作出上述认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逻辑明显错误。

双方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是为了买二套房,为什么双方迄今仍不复婚,为什么被胡先生对二套房没有出资。如离婚协议书关于财产部分的约定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致使被上诉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而达成约定,根据民法典规定,该协议约定最多属于可撤销、可变更协议,而原审法院直接认定无效,没有依据。

因此,吴女士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胡先生辩称,自己与吴女士离婚的原因是吴女士想购买商品房屋,由于胡先生在银行有不良记录,双方如果不离婚,就不能贷款,为了规避银行按揭贷款的规定,双方办理一个形式上的离婚。

2018年1月2日办理的离婚手续,2018年1月6日就交了房屋的首付款,首付款的来源是双方的存款以及向上诉人父母、妹妹的借款,是双方共同支付的。双方当事人离婚不离家,离婚协议中对孩子的抚养约定由男女双方共同抚养,这点也是可以看出双方离婚只是形式上。诉争的房屋不是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是胡先生婚前的个人财产。

法官还要说

二审法院再审后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前后的一系列行为表明,被上诉人胡先生主张的离婚理由具有高度可能性,其提交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具有优势,上诉人吴女士虽予以否认,但并未提交足以反驳的理由和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认定被上诉人吴女士主张的事实存在,基于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故二审法院依法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双方婚后共有坐落于池州市贵池区归男女双方各一半”的约定无效。

最后,二审法院驳回了吴女士的上诉请求。



案例解析

吴女士与胡先生于2018年1月2月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婚姻关系虽然已经解除,但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部分的约定,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相关条款的效力认定,应适用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认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本案中,胡先生认为双方离婚的真实原因是其本人征信不良,无法以夫妻名义共同办理住房按揭贷款,不能购买上诉人理想中的二套房,因此双方协议离婚,以吴女士个人名义购买该房产,据此不能认定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诉争房屋产权归双方共有。因此法院断定,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双方婚后共有坐落于池州市贵池区归男女双方各一半”的约定是否是双方当事人虚假意思表示。

行为人与相对人是否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综合双方签订协议的背景、内容以及双方签订协议前后的行为综合判定。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以及征信报告、借条等证据可以判断。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吴女士确实意欲购买二套房,而此时被胡先生存在征信问题,双方如按揭购买二套房,将因胡先生的征信不良无法办理贷款;胡先生以出具借条的方式表明其本人愿意承担16万元的购房款首付;夫妻离婚后,除子女抚养,在无其他经济往来的前提下,不会有大额的转账汇款,而胡先生恰恰在离婚后将近二年时间内,向吴女士转账约21万元,吴女士主张该款是胡先生支付的补偿,与微信聊天记录记载的内容不符。因此,法院更支持胡先生的说法。

假离婚买二套房有什么风险?

虽然在办理假离婚时夫妻约定了在买房之后就复婚,但人是善变的,在离婚的这段期间也会发生很多变数一个好好的家庭为一点金钱上的利益而破裂了,不能不让人感到遗憾。

随着国家对购买二套房的限制,于是一些家庭为了能够买到二套房,夫妻之间不惜通过假离婚的方式来购买。这样的方式或许能够帮助顺利购买二套房,离婚无所谓真假,领了证就意味着离婚,法律上不可撤销,存在的法律风险也是很大的。


假离婚的法律风险

1

假离婚有可能成为真离婚;

2

由于假离婚后涉及的财产分割有可能成为失去财产的途径;

3

有可能由于假离婚造成子女抚养纠纷;

4

假离婚始终是假的以后有可能被查实后会被有关部门处罚等等。当然复婚到是双方自愿的事到没有什么时间限制。

鉴于假离婚存在种种风险,并且这种做法也不太光明磊落,存在道德的质疑,所以奉劝各位不要这样做,以免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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