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社会各界支援疫情防控工作,2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对外联合发布公告(财税2020年第9号公告),就新冠肺炎疫情有关捐赠税收政策作出安排。公告明确指出: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捐款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公告还明确指出,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对于捐赠个人而言,捐赠物品如何计价、如何取得发票,以及单位组织的集体捐款,如何享受到相应的个税扣除,需要进一步明确。
1.公司组织的集体捐款,公益性社会组织统一为公司开具了捐赠票红十字会据,如何对具体的员工进行个税税前扣除?
税务总局:个人可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2.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向疫情防控地区进行捐赠,公益性社会组织因故无法及时开具票据,承诺过一段时间开具票据,这种情况下如何享受个税扣除?
税务总局:如果个人在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凭捐赠银行支付凭证享受扣除流程政策,并在捐赠之日起的90日内取得捐赠票据即可。
3.个人购红十字会买并捐赠的口罩防个人护服等医疗物资,按照什么金额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税务总局:捐赠口罩、防护服等物资的,应按照市场价格确定捐赠额,享受税前扣除政策。同时,根据公益捐赠的有关制度要求,接受物资捐赠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会按照相应的办法确认捐赠物资的市场价格。
如,在个人购买物资的时流程间与实际捐赠的时间很接近的情况下,公益性社会组织会按照购买价格确定物资市场价格。需要说明的是这个市场价格会取得捐赠者的确认。因此,捐赠者可以按照与公益性社会组织确认的物资市场价格确定捐赠额。
4.个人捐赠的物品和货物,是否有具体范围?
税务总局:企业和个人只要通过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捐赠,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并且这些捐赠个人的用途是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即可享受全额扣除政策。即税收政策只强调捐赠的用途,而不限制捐赠了什么物品和货物。
5.单位和员工个人发生符合条件的捐赠捐款,全额扣除时,应纳税所得额不足以扣除,超过部分是否可以结转?
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全额扣除,不存在不足扣除问题。如果出现亏损的,可以按照规定亏损正常结转。
个人所得税方面,在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政策体系框架下,尚无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相关规定。因此,个人捐赠是不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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