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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怎么处理 进项税不能抵扣了要怎么调账



一、筹办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例1.甲企业是一家新设立的企业,2020年6月办理了税务登记,企业在筹建期间未能及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的征管系统中存在一段时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在该段时间内,甲企业因购买办公用品、生产设备等取得若干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甲企业取得的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能否认证抵扣?


政策解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进项015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


纳税人自办理不能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怎么,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特别提醒:


“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指的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真实记录要和准确核算的经营结果,通过隐瞒收入形成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二、企业发生迁移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能否继续抵扣?


例2.甲企业是一家商贸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原经营地在A市。由于B市出台了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为了享受该项优惠,甲企业按照相税关规定在原登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在迁达地重新办理了税务登记,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了保留。在迁移前甲企业尚有未抵扣的进项税额20万元,那么,迁移后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继续抵扣呢?


政策解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了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的政管调账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抵扣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甲企业迁移前尚未抵扣的20万元期末留抵税额可以在迁移后继续抵扣。




三、发生资产重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能否结转抵扣?


例不予3.甲企业与乙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6月,根据重组协议甲企业应将全部资产、负债处理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乙企业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相关手续。在办理注销登记前,甲企业尚有未抵扣的进项税额5万元,那么甲企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能否结转至乙企业继续抵扣呢?


政策解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甲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自乙企业继续抵扣。




四、注销税务登记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能否退还?


政策解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429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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