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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价税合计怎么算税额 价税合计怎么用




合同是经营行为的重要证据,同样是财税处理的重要证据。在合同的谈判、起草和审核过程中,如何准确发现财税风险?如何从财税优化角度做出决策?不同的合作事项对应不同的合同内容,关键风险点当然也各有差异,但无论哪一类合同,总是要界定某一种交易活动,因此在纳税管理要点上还是有章可循的。


以常见的采购合同为例,通常合同五个方面容易出现财税风险,那就是合同主体、合同主要标的、合同价款与支付、合同发票条款,以及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关注合同主体

合同主体就是交易的对象,合同主体身份不同对于税的影响当然也不同。通常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


1、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如果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应尽用可能和一般纳税人合作,当然这不是绝对的,如果销售价格差异过大,小规模纳税人也无可厚非。


2、合同主体的法律身份


常见的合同主体分为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不同主体的涉及的税种不同,发票的开具也不同。




公司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


个体户


自然人


主体性质


法人实体


非法人


非法人


非法人


非法人


增值税


缴纳且自开发票


缴纳且自开发票


缴纳且自开发票


缴纳且自开发票


缴纳且代开发票


企业所得税


缴纳


不缴纳


不缴纳


不缴纳


不缴纳


个人所得税


不缴纳但可能代扣


先分后税,合伙人为自然人时缴纳


缴纳


缴纳


缴纳且通常需要代扣代缴


关注合同主要标的(交易行为)

合同最核心内容是对双方交易行为的描述和界定,交易行为性质决定了供应商应如何缴纳增值税,以及公司应取得何种发票。实务中特别注意的是交易行为是否涉及兼营和混合销售。以销售中较为特殊的销售 安装业务为例:


1、如果是单纯销售,则能够取得的发票可能是13%或3%;


2、如果是销售 安装,则能够取得的发票情况较为复杂,其中经历了财税2016年36号文,2017年11号算公告和2018年42号公告三次政策变迁,应该考虑的影响因素需要着眼两个方面:


一个是供应商身份,对方是生产企业还是销售企业,对于税的结果影响很大;


另一个是销售货物的性质,销售的是材料还是设备对税的结果影响也很大。



将两个维度结合起来思考,最终结果汇总如下:




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自产货物)


销售企业(一般纳税人非自产货物)


材料


如果合同价款未区分材料与安装价款,统一按照13%交税;


如果合同价款区分材料与安装价款,材料按照13%,安装按照9%


无论合同价款是否区分材料与安装价款,视为混合销售统一按照13%交税;


机器设备


如果合同价款未区分设备与安装价款,统一按照13%交税;价税


如果合同价款区分设备与安装价款,材料按照13%,安装按照3%


如果合同价款未区分设备与安装价款,统一按照13%交税;


如果合同价款区分设备与安装价款,材料按照13%,安装按照3%


合同价款与支付条款

1、合同中如果有多笔交易,价款是否分开


大多数合同通常涉及一笔交易,如果涉及多笔交易,尽量将不同交易的标的和价款分别列支清楚,否则税务机关可能以认定不清为理由要求从高缴纳增值税。


2、总价款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


我们建议的标准表述方法为:价款100万,税款13万(税率13%),价税合计113万。如因国家政策调整税率发生变化的,价款不变,税款按调整后的税率重新计算,价税合计重新计算。


这个看似简单的细节会影响到两个涉税事项:


第一个是印花税的缴纳,根据最新的印花税法,如果未能在合同中注明增值税税款,意味着合同总价以含税价款表示,印花税也只能按照含税价款计算缴纳;


第二个是应对未来增值税税率变化的影响,如果不表达清楚,未来税率再次调整是否需要降价或者涨价?会导致大家争论不休。



3、价款支付方式:转账、现金、承兑汇票


实务中最为常见的当知道然还是转账,偶尔会有承兑汇票,但现金支付一定要注意避免,否则可能引发争议。


4、价款支付模式是什么?是否分期?分期的关键节点是否合理?


采购合同中,销售模式区分为款到发货型、预付款型、分期付款型三种类型,这些模式会影响付款、发货和发票之间的关系,需要特别关注。


第一类,款到发货型采购


款到发货型采购通常约定款到发货,增值税和所得税纳税义务判断关键在于实际收款时间和合同要求的付款时间之间的比较,通常按照孰早原则处理。


第二类,预付款型


很多采购需要提前支付预付款,供应商收到预付款不需要交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因此购买方只能以收据入账,等待供应商发货时确认收入交税方能取得发票。


第三类,分期付款型


分期付款通常约定款项的分期延后支付,增值税和所得税都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确认纳税义务,无论到时候是否实际收到款项,均应以合同时间为准。至于实务中款项未到,供应商是否提前开具全部发票,取决于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并无固定常规。


合同中的发票条款

1、合计有没有发票条款?


最糟糕的情况就是压根没有发票条款,未约定是否提供发票,尽管从税法来讲必须提供发票,但未明确列支总是容易产生纠纷。


2、取得何种发票?专票还是普票?或者其他特殊类型发票?


最好在合同中列明发票类型、税率,如果涉及特殊发票,如不征税发票后者免税发票,甚至差额发票,最好税额也在合同中注明,避免后期双方产生纠纷。因为这些不同发票类型对于获取方的抵税效果可能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值得关注。



3、发票关键信息需要注明


发票的核心信息通常包括货物及服务名称、数量、单位、备注栏等,如果需要的话也可以要求在合同中列明。


4、发票何时提供?


这是一个很怎么有意思的话题,除了和上述付款条款一一对应外,更重要的一个博弈是先付钱还是先开票,实务中要看双方谁更加强势,但对于买方而言,总是对方先开票我方更加安全。


合同中关于违约条款的描述

违约条款是为了防止双方在合同交易的关键要点中出现问题而特别列出的防范性条款,采购合同的防范性条款通常包括以下三部分:


1、货物质量、数量和发货时间的违约条款;


2、付款时间和数量的违约条款;


3、发票问题的违约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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