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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市场监督局三定方案(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三定方案)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是省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


第三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全省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质量强省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统一指导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指导全省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据授权承担本省和指定区域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据委托对江苏范围内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及其影响进行调查和提出意见。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实施全省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国家和省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品牌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事故调查。建立并统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统一组织全省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协调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特种设备事故。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组织制定并实施全省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并组织实施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特殊食品备案工作。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省计量工作。贯彻实施国家计量制度,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全省标准化战略和规划,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发布,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制定、实施进行监督。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全省检验检测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检验检测工作规划,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完善全省检验检测体系。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指导协调全省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全省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认证认可工作规划,指导和监督检查全省产品认证、体系认证、服务认证工作。指导促进全省认证行业发展。


(十五)负责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应急和新闻宣传工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六)管理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


(十七)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国家和省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品牌发展战略。加快建立企业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内外提升省内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省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许可,精简各类证照,压缩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推进“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加快完成“不见面审批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全面实现“开办企业3个工作日内完成”,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促进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改革。指导支持设区市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做好相关业务工作。推进事权下移、力量下沉,逐步充实监管服务力量。加快推进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


3.严守安全底线。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严格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 监管”;强化信用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发挥行业和社会监督作用,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整合消费维权、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知识产权、价格投诉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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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省公安厅有关职责分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省公安厅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省农业农村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


4.与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及检查和处罚;对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5.与省知识产权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落实商标权、专利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以及商标专利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建立机制,做好政策标准衔接和信息通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


第四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公文处理、会议会务等工作;拟订并协调和督促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上级部门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和省局重大事项的考核、督查督办;负责档案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综合规划处(研究室)。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


(三)法规处。组织起草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四)应急管理与新闻宣传处。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门户网站、新媒体发布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组织开展与新闻媒体的交流与合作。


(五)行政审批处。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业产品、计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食品生产、广告发布登记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批等行政审批事项并限时办结;负责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检验、检测相关工作;负责冠“江苏”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核准工作,处理规定范围内企业名称争议工作。


(六)登记注册指导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办公室)。拟订并指导实施全省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具体办法、措施;指导全省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负责全省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指导全省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调查研究私营企业、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情况;承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的相关工作;在省委组织部指导下,指导全省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七)信用与风险监督管理局。拟订全省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组织指导全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的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负责全省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查处的业务指导;统筹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诚信体系建设和风险监测研判、风险分类、风险预警、风险交流等工作。


(八)反垄断处。拟订有关反垄断的具体办法和措施。依据授权承担本省和指定区域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据委托对江苏范围内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及其影响进行调查和提出意见;协助指导本省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组织指导全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九)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处(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的办法和措施;负责依法监督价格收费行为,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全省价格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省不正当竞争和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承担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拟订并组织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管理的办法和措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负责全省网络市场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实施网络交易行为监测工作;组织协调跨部门、跨区域网络交易监管协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监管平台建设应用工作;指导消费环境建设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登记。


(十一)广告监督管理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指导广告业发展工作;拟订实施全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制度措施,组织开展广告经营活动监督检查;负责全省广告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指导广告发布登记、广告监测工作;指导促进公益广告发展工作;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工作。


(十二)质量发展处。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强省建设的政策措施;承担统筹质量基础实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激励制度措施;组织推进品牌发展战略;指导应用并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制定落实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缺陷产品召回等制度;组织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开展产品缺陷调查及相关技术工作;组织开展质量督察工作;承担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组织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和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工作。


(十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拟订全省生产和流通领域(含市场实体店、电商平台、电视购物平台等)重点监督产品目录,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生产和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计划;承担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分类监管和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组织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企业监督检查;负责协调实施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


(十四)食品安全协调处。统筹指导全省食品安全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和规划;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负责食品安全统计工作,分析预测食品安全总体状况;健全完善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承担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并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负责全省食品生产安全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十六)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分析掌握流通和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组织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负责全省食品经营安全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


(十七)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形势;拟订并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度措施;组织开展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和特殊食品备案工作;负责全省特殊食品安全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


(十八)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承担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管理事项;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定期发布相关信息;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工作;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监测、隐患排查和预警交流工作。


(十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负责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负责全省特种设备安全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承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计量处。推行法定计量单位。负责规划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制定实施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承担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的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计量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二十一)标准化管理处。拟订实施全省标准化战略和发展规划;负责协调各部门、各行业共同推进标准化工作;承担地方标准制定工作,负责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指导企业标准化工作,承担标准化试点示范,负责管理团体标准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国际合作,负责管理标准化技术组织;指导标准化服务机构开展标准化服务工作;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负责全省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商品条码管理。


(二十二)认证监督管理处。拟订实施全省认证发展规划、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全省强制性和自愿性产品、管理体系、服务认证体系建设;负责全省认证市场和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促进全省认证行业发展;负责全省认证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十三)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拟订实施全省检验检测发展规划和制度措施;指导推进全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行业发展,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建设规划;负责全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市场和检验检测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建立认可与检验检测资源社会共享机制,组织参与认可与检验检测国际或区域性技术活动;负责全省认可与检验检测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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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执法稽查局(投诉举报中心)。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查处除反垄断案件之外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违法行为,依法承担由省级负责查办的违法案件;组织查处和督办大案要案,协调跨区域案件查处工作;负责全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指导和监督消费维权、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知识产权、价格投诉举报及咨询的受理、转办、处理和来访接待等工作。


(二十五)科技与信息化处。拟订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提出质量基础设施等重大科技需求,承担相关科研攻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工作;负责直属单位技术能力建设。指导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基本建设和装备配备工作;指导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网络安全、数据应用及信息化建设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数据标准和管理办法;组织协调相关信息化项目实施工作。


(二十六)财务审计处。负责机关预决算、财政规划、绩效管理、会计及内部控制、财务管理及各类资金、专用基金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承担对直属单位的相关审计工作。


(二十七)人事教育处。负责机关干部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干部监督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按权限管理和指导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工作,承担市场监督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组织全省市场监督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管理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指导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39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6名,食品安全总监1名,总工程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106名,其中正处长(主任)2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1名),副处长(副主任)77名(含机关纪委专职副书记1名)。市场监管稽查专员职数另文规定。


第六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省市场监管局行政权力事项按《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规定执行,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权力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第八条 本规定由省委、省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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